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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2-07-30 17:08 来源:诏安县人民政府

诏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文件精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的衔接,解除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耕地的农民为重点人群,兼顾劳动年龄段内农民,结合城乡居保制度,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2、区分年龄,分类实施。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分别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其中年龄在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进行身份审核确认,年满60周岁起享受养老保障金待遇;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从2010年7月1日零时起享受养老保障金待遇。
3、共同出资,合理负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县政府筹集。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乡镇(区)、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补助,补助金不再单独建立个人账户,直接进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按城乡居保标准计算养老待遇。                                                                                                       
二、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工作对象是: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第二轮延包时所在村(或村民小组等)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三、工作措施
(一)就业培训
1、2008年2月1日后被征用土地且年龄在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免费就业培训,通过市场机制进行就业,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2、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劳动保障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形式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3、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就业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
(二)社会保障
1、保障对象确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村委会报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经县农业、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审核确认后,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养老保障方式。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月发给90元养老保障金,直至身故;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保办法进行缴费,其身份被审核确认后,年满60周岁时同样享受每月90元的养老保障金待遇。
3、相关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保时已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障金与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合并计发;参加城乡居保时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缴费的,所交资金存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待其年满60周岁时,除领取养老保障金外,还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4、养老待遇调整。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物价指数变化,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三)资金筹措
1、征地预留的全部养老保障资金。
2、每年从国有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
3、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保留余额的要求,逐年安排的财政预算。
4、争取省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                                                                                                      
四、预留资金
项目在报批征地时应预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般建设项目预留标准为每亩耕地3万元;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预留标准为每亩耕地1.8万元(不含省级财政补助部分)。预留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 2012年8月)
各乡镇(区)要采取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开展咨询活动等多种有效形式宣传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调查确认( 2012年9月至10月)
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分布情况、数量等,在此基础上,进行被征地农民身份审核。
(三)组织参保(2012年11月至12月)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参保,建档造册。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组成。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
(三)建立协调机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是我县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平稳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所属县城乡居保管理中心负责个人档案建立、管理、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审核工作;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落实工作。
七、本补充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征地农民 通知
抄 送:县委办、县纪委办。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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