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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5〕210号

闽漳环罚〔2025〕210号

漳州东裕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MA2YJ91T37

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金都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余美强

2025年7月23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诏安县四都镇人民政府电话反映后依法到漳州东裕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染物处理设施有运行,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水。漳州市诏安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在你公司污水排放口采集水样2瓶。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并调阅你公司营业执照、环评等材料,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过程由你公司工程部主管李清造全程陪同,并对现场检查情况及采样情况进行确认。经查,你公司废水处理后经污水排放口排入诏安湾,废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2025年7月29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收到漳州市诏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W20250075)显示2025年7月23日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废水氨氮浓度为132mg/L、化学需氧量为197mg/L均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我局于2025年8月1日立案。2025年8月7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行政经理制作了询问笔录,你公司行政经理对2025年7月23日采样情况及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浓度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3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采样情况);

2.2025年7月23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采样情况);

3.2025年7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情况);

4.2025年7月23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情况);

5.2025年7月29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收到漳州市诏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20250075)(证明你公司2025年7月23日废水超标情况);

6.2025年7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经办人员身份信息);

7.2025年7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环评手续办理、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等情况);

8.2025年8月7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行政经理对你公司废水排放标准及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浓度予以确认等情况);

9.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节选(证明你公司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诏环罚告〔2025〕15号),明确告知该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该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该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计算如下:

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

污染行为后果: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

违法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等级1。

2.违法行为个性裁量

废水类别:一般废水,裁量等级1;

排放去向或区域:Ⅱ类水域,裁量等级4;

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5倍以上不足30倍,裁量等级3;

水日排放量:100吨以上不足500吨,裁量等级3;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

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

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

法定处罚上限M为1000000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100000元。

裁量系数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1+1+1+1+1+4+3+3)/8=23/16;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0-2-2)/(4×2)]×10%×4=-3/10;

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100000+(1000000-100000)×[(23/16-1)/4]×(1-3/10)=16.8万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

综上,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计算后,裁量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元整罚款额度,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元整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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