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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5〕153号

闽漳环罚〔2025〕153号

漳州立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MA8RCQN33W

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四都镇东峤村东峤1323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云

2025年5月29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公司没有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处理后不外排。现场发现公司厂区西北侧水泥地板有一堆原材料露天堆放,公司原材料为造纸厂清洗过的废塑料,雨天处于淋雨状态。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取证,调阅公司营业执照、环评等材料。执法过程公司经理全程陪同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2025年6月10日,我局下达了《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漳诏环责改字〔2025〕13号)。2025年6月16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公司经理制作了询问笔录,公司经理对2025年5月29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并确认上述废塑料尚未进行加工利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5年5月29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厂区西北侧水泥地板有废塑料露天堆放等情况);

2.2025年5月29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公司厂区西北侧水泥地板废塑料露天堆放点位等情况);

3.2025年5月29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证明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厂区西北侧水泥地板有废塑料露天堆放等情况);

4.2025年6月4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公司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等情况);

5.2025年6月4日公司提供的立宏公司纸厂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批复复印件、环保验收节选及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及副本节选复印件(证明公司环保手续办理等情况);

6.2025年6月16日公司提供的《处置费用报告》(证明公司处置上述废塑料所需费用为2700元整);

7.2025年6月16日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司堆放上述废塑料时间);

8.2025年6月16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公司经理对2025年5月29日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并确认上述废塑料尚未进行加工利用)。

我局认为: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诏环罚告〔2025〕1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计算如下:

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

污染后果: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等级1。

2.违法行为个性裁量

违法事实: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3;

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Ⅰ类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1;

工业固体废物数量:5吨以上,裁量等级5;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

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

法定处罚上限M:300000元;法定处罚下限N:100000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1+1+1+1+3+1+5)/7=10/7;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0-2-2)/(4×2)]×10%×4=-3/10;

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100000+(300000-100000)×[(10/7-1)/4]×(1-3/10)=11.5万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

综上,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计算后,鉴于你公司上述废塑料尚未进行加工利用,没有违法所得,最终裁量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罚款额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票据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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