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炎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MA8T65TP33
住所:诏安县四都镇后港村后港1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
2025年5月25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没有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设施里有大量积存的黑色废水,总排口长期未出水已干涸。在污水处理设施旁有一个水泵,一端通过PVC管道连接至处理设施水池内,一端通过软管连接到厂区外西南侧桉树林,软管里有残留黑色废水,软管口旁边土地有黑色淤泥及废塑料。漳州市云霄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分别于10:42分,10:45分对设有外排管道的水池及厂区外软管残留水样采样各1瓶(总2瓶),采样完成后执法人员于11:16分左右要求你公司厂长现场启动水泵,水泵通电后可将污水处理池内的废水通过管道抽到厂区外的桉树林内。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采样过程及通水实验进行拍照及录像取证,你公司厂长全程陪同检查、采样及通水实验。
经查,你公司生产废水处理后经污水排放口排入诏安县城东污水处理厂,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2025年5月30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收到漳州市云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W)25052502)显示你公司2025年5月25日厂内沉淀池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1600mg/L、氨氮浓度239mg/L、总磷浓度21mg/L,厂外软管末端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2930mg/L、氨氮浓度249mg/L、总磷浓度24.4mg/L,均超过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浓度≤500mg/L、氨氮浓度≤45mg/L、总磷浓度≤8mg/L)。为此,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漳诏环立〔2025〕12号)。2025年6月25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总经理制作了询问笔录,你公司厂长、总经理对2025年5月25日你公司现场检查等情况再次予以确认。2025年7月15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周边桉树林种植农户制作了询问笔录,农户对2025年5月25日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在污水处理设施旁的水泵设置情况进行说明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5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检查时工况、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废水排放、通水实验及废水采样等情况);
2.2025年5月25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你公司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废水排放、废水采样、软管走向等情况);
3.2025年5月25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布局、软管走向、采样点位等情况);
4.2025年5月25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视频证据(证明你公司检查时管道走向、通水实验、等情况);
5.2025年5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情况);
6.2025年5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厂长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厂长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7.2025年5月30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收到的漳州市云霄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编号:(W)25052502)(证明你公司水污染物浓度等情况);
8.2025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你公司废旧塑料回收再生造粒项目环评及批复材料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项目环保手续、排污标准、纳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情况);
9.2025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你公司废旧塑料回收再生造粒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项目环保手续、排污标准等情况);
10.2025年6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项目环保手续、排污标准等情况);
11.2025年6月25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诏安)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厂长、总经理对2025年5月25日你公司现场检查等情况予以解释及确认等情况);
12.2025年7月15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诏安)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周边桉树林种植农户对2025年5月25日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在污水处理设施旁的水泵设置情况进行说明确认);
13.2025年5月30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标准)。
我局认为:你公司通过污水处理设施旁的水泵直接抽处理设施水池内废水至厂区外西南侧桉树林的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查后,我局于2025年8月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诏环罚告〔2025〕1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8月6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5年8月12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做好生产废水处理、确保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处理后废水通过法定排污口达标排放是你公司的法定责任,且你公司陈述、申辩中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你公司没有主观过错。对照你公司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等材料,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事人已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履行了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凭证等相关文件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认定依据),可以作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对符合规定的从轻处罚,应当在裁量基准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数额一般不超法定罚款幅度 (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你公司已缴纳1500元生态损害赔偿金,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因此,经复核及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即对你公司请求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采纳后减少的罚款数额为1500元,即对1500元生态损害赔偿金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诏环罚告〔2025〕11号)裁量的罚款额度中全额减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计算如下:
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
污染行为后果: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
违法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等级1。
2.违法行为个性裁量
废水类别:一般废水,裁量等级1;
违法事实:经处理设施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裁量等级1;
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一般废水超标不足5倍,裁量等级2;
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1;
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
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
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
法定处罚上限M为1000000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100000元。
裁量系数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1+1+1+1+1+1+2+1+1)/9=19/18;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0-2+2)/(4×2)]×10%×4=-1/10;
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100000+(1000000-100000)×[(19/18-1)/4]×(1-1/10)=11.1万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
因你公司已缴纳1500元生态损害赔偿金,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之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在上述裁量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1500元罚款金额。
综上,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计算后,结合你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最终裁量人民币壹拾万玖仟伍佰元整罚款额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万玖仟伍佰元整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票据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