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渔鑫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34FABR6L
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四都镇山后村山后878号
法定代表人:郭松碧
2025年5月2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你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因休渔期停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升级改造,收集池内有少量废水,废水处理设施内没有废水留存,总排口干涸没有出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收集池内设置一台潜水泵,通过红色软管连接到总排口西南侧的污水井内,检查时该潜水泵未在运作,红色软管和污水井内都有积水。执法人员于12:05分左右将白色泡沫块倒入总排口西南侧污水井,并用大量自来水冲入,12:22分左右泡沫块从厂区外围西北方向的污水观察井中流出。漳州市云霄环境监测站检测人员在你公司污水收集池、总排口西南侧污水井、厂区外西北方向污水井、污水处理设施红色软管残留水各采水样一瓶共4瓶,执法人员对检查采样及通水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调阅你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检查过程你公司行政经理全程陪同。2025年5月2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行政经理、污水站操作员制作了询问笔录,你公司行政经理、污水站操作员对2025年5月24日你公司现场检查等情况再次予以确认。
2025年5月30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收到漳州市云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W)25052402)显示你公司2025年5月24日收集池、污水站旁污水井、厂区外污水井、红色软管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是667mg/L、1650mg/L、702mg/L、5890mg/L,超过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浓度≤500mg/L)。
经查实,你公司收集池内设置潜水泵通过红色软管接到总排口西南侧污水井,且有积水等使用痕迹。为此,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漳诏环立〔2025〕11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检查时工况、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废水排放、采样等情况);
2.2025年5月2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布局、废水排放、采样点位等情况);
3.2025年5月2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你公司检查时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废水排放、管道走向、通水实验、采样等情况);
4.2025年5月2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视频证据(证明你公司检查时废水排放、管道走向、通水实验、采样等情况);
5.2025年5月2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行政经理和污水站操作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管道走向、通水实验、采样等情况进行确认);
6.2025年5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情况);
7.2025年5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注销中闽渔鑫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材料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等情况);
8.2025年5月30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收到的漳州市云霄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编号:(W)25052402)(证明你公司水污染物浓度等情况);
9.2025年5月30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标准)。
我局认为:你公司收集池内设置潜水泵通过红色软管接到总排口西南侧污水井,且有积水的使用痕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诏环罚告〔2025〕1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计算如下:
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
污染行为后果: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
违法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等级1。
2.违法行为个性裁量
废水类别:一般废水,裁量等级1;
违法事实: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裁量等级3;
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一般废水超标不足5倍,裁量等级2;
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1;
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
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
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
法定处罚上限M为1000000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100000元。
裁量系数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1+1+1+1+1+3+2+1+1)/9=7/6;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0-2+2)/(4×2)]×10%×4=-1/10;
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100000+(1000000-100000)×[(7/6-1)/4]×(1-1/10)=13.3万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
综上,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计算后,最终裁量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元整罚款额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元整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票据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