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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诏政办〔2025〕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诏安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25年第八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诏安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健全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高效、科学、有序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漳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诏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辖区内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次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 人以下急性工业中毒,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各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跨乡镇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4)配合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 预案体系

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负有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的县直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区)的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以作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等文件组成。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力做好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等工作,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单位(简称事发单位)是事故应急处置第一响应者,县、乡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责任。

(3)迅速反应,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坚持协调有序、资源共享、紧密配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各部门、各企业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事故救援。

(4)依法依规,科技支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推进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事故应对的科技支撑能力。

(5)平战结合,预防为主。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1.6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县安委会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是县政府事故应对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

2.1.2县安办

县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办)是县安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县应急局,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演练。

2.1.3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及职责

在县安委会的领导下,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网络宣传、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以及做好网上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2)县发改局(粮储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组织、协调所属粮食流通、加工行业、粮食和物资储备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保障工作。

(3)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陆上长输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所需电力保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生产;配合做好工业行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拍卖、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流通、汽车(新车、二手车)流通、原油成品油流通以及酒类流通等行业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配合做好商贸行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

(4)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除生产销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外围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6)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等民政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和群众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协助做好事故相关善后工作。

(7)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应急处置按规定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协调相关监管企业派出专、兼职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8)县人社局:负责协调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勘查行业、测绘行业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0)诏安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开展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11)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对受灾影响建(构)筑物进行质量评估、鉴定;协助事故救援污水转移和处置工作。

(12)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城镇燃气、城区环境卫生等行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搜救工作;指导、协调提供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邮政快递业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江海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水利设施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以外农机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公安部门提供处理道路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有关牌证等信息。

(16)县文旅局:负责指导、协调职责范围内全县文化和旅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机构及其设施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公共体育设施(不含学校、企业)、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高危险体育项目、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挥应急广播体系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做好相关信息报道工作。

(17)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医疗工作,积极争取上级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健康系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8)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所监管的工矿商贸行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19)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产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0)县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渔业生产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配合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县供销联社:负责组织、协调供销联社系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3)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

(24)县气象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5)东山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海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协调海上搜救工作。

(26)国网诏安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

(27)漳州车务段诏安站:负责组织、协调车务段所辖铁路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铁路运输保障。

(28)县人武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协调辖区各军种及防化部队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救援。

本预案中未规定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对涉及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的事故应急处置,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能。

2.1.4 县级专项指挥机构

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各类事故专项(部门)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的相应专项指挥机构。

2.2 乡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 乡镇级领导机构

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事故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事故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事故应对工作。

2.2.2 村(社区)等基层组织

村(社区)应当协助属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应对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事故应对工作。

2.2.3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主体责任,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事故发生时,立即采取先期处置,通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及时上报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联动响应,并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县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并负责较大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并负责重大以上事故的先期处置;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市政府服从其指挥;若国务院设立特别重大事故现场指挥机构,各级政府服从其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保卫组、信息舆情组、善后处置组、技术资料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等工作组。

2.4 专家组

县安办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抽调相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事故调查。

3 事故预防预警分级

3.1 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事故隐患要按相关要求做好排查治理和消除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持续推进风险管控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3.2 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可以预警的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县级以上政府通报。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县政府、县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属企业应上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突发事件信息速报规定要求,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信息报告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各级安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单位主管部门应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现场指挥机构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2 先期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包括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控,尽快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疏散无关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恶化;在确保应急处置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及时开辟救援通道,科学组织救援。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达到本级政府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

根据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县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4个级别。

4.3.1  Ⅳ级响应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 急处置,当超出诏安县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漳州市政府安办启动漳州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并及时向漳州市政府安办及漳州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3.2  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当市政府或省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并开始履行职责时,县级现场指挥部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交接,原各应急工作小组在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继续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事故主要响应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事故应对机制,不同类别事故的主要响应部门如下:

(1)生产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应急局。

(2)生产性火灾事故: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卫健局、应急局,诏安生态环境局。

(3)危险化学品事故:县应急局[生产、经营(含储存)]、公安局(道路运输)、交通运输局(内河运输),东山海事处(海上运输),县委宣传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卫健局,诏安生态环境局。

(4)民爆物品事故:县工信局(生产、销售)、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诏安生态环境局。

(5)非煤矿山事故:县应急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水利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

(6)海上交通安全事故:东山海事处,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应急局、海洋渔业局、公安局、诏安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局。

(7)内河交通及港口安全事故:县交通运输局,东山海事处,县海洋渔业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卫健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诏安生态环境局。

(8)交通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县交通运输局,县委宣传部,县住建局、公安局、卫健局、应急局。

(9)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县委宣传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卫健局、应急局,诏安生态环境局。

(10)旅游安全事故:县文旅局,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卫健局、应急局、林业局,民族宗教局,水利局、城管执法局。

(11)水利工程、河道采砂安全事故:县水利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应急局。

(12)电力安全事故:县工信局,国网诏安县供电公司,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卫健局、应急局。

(13)渔业安全事故:县海洋渔业局,县委宣传部,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卫健局、应急局,诏安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

(14)校园安全事故:县教育局,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公安局、卫健局。

(15)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卫健局、应急局。

(16)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县市场监管局,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应急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县工信局、城管执法局、住建局。

(17)工贸安全事故:县应急局、工信局、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诏安生态环境局。

其它未列事故类别,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单位)履行职责。

4.4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应急救援队伍工作区域和次序、应急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并接受统一指挥调度。现场指挥机构汇总现场救援处置信息,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时,下级政府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4.5 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研判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1 方案制定

组织研判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后果,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现场指挥机构各工作组应急处置的任务、分工和措施。

4.5.2 人员搜救及疏散安置

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和遇险人员。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

4.5.3 抢险救援

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工程抢险等工作,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保护可能受事故影响的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及重要基础设施等,防范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5.4 医疗卫生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装备进行支援。根据情况进行现场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干预及医疗保障工作。

4.5.5 现场秩序管控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现场实际,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导、劝离无关人员等工作;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重要区域和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4.5.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装备。

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5.7 现场监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温、湿度、风向、风速、气压等资料。

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县安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4.6 信息发布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与事件处置、社会维稳工作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县政府及其设立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在上级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事故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发布形式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应约接受记者采访、依托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等。

4.7 响应终止

当遇险人员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证社会安全稳定。

5.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受灾企业、人员保险理赔和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工作。

5.3 经验教训总结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机构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5.4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直接成立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直接成立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县政府直接成立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组成。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6.2 救援装备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的救援装备情况,根据职责,配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及时更新和补充。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乡两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安办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后,以事发地政府为主进行协调指挥,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公路、水上交通、交警、人武部等部门(单位)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为及时调运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提供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以请求市卫健部门支持;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6 基本生活保障

县乡两级政府负责做好受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被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用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7 物资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部门应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及储备情况。

6.8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发单位承担,事发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9 社会动员保障

县、乡两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乡两级政府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并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乡两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生产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类媒体应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乡镇(区)、村(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本行业领域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志愿者的培训和训练,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县、乡两级政府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列入干部培训课程。

7.2 应急演练

县安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其中,县安办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各乡镇(区)及各专业应急机构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每2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或桌面推演;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根据自身特点,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衔接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区)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沟通协作

县安办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与周边县(区)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开展应急交流与合作。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安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8.4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由县政府组织进行一次修订和评审。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职责发生重大变化、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需要修订本预案的情况发生时,由县应急局(安办)及时组织修订和评审。

本预案是指导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诏政办〔2015〕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诏安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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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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