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天立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518634P
住所:诏安县深桥镇三角点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振葵
2025年4月1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腌制、晾晒、包装工序正在生产,清洗工序没有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水;漳州市诏安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在你公司污水排放口采集水样2瓶;执法人员对检查、采样过程进行拍照取证,调阅你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检查、采样过程你公司厂长全程陪同,并对现场检查、采样情况予以确认。2025年4月11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收到的漳州市诏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W20250019)显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50mg/L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经查,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
经查实,你公司2025年4月1日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标排放。为此,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漳诏环立〔2025〕4号)。2025年4月16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制作了询问笔录,你公司厂长对2025年4月1日现场检查、采样及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标排放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检查时工况、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废水排放、废水采样等情况);
2.2025年4月1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你公司检查时工况、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废水排放、废水采样等情况);
3.2025年4月1日漳州市诏安环境监测站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25年4月1日废水采样情况);
4.2025年4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情况);
5.2025年4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厂长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厂长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6.2025年4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等材料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办理等情况);
7.2025年4月11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工业园区部分企业排放污水流入市政管网并进入我厂的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去向等情况);
8.2025年4月11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收到的漳州市诏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W20250019)(证明你公司污水排放口水污染物浓度情况);
9.2025年4月11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标准);
10.2025年4月16日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厂长对2025年4月1日现场检查、采样及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标排放情况予以确认等情况)。
我局认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诏环罚告〔2025〕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计算如下:
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
污染行为后果: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
违法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裁量等级3。
2.违法行为个性裁量
废水类别:一般废水,裁量等级1;
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
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一般废水超标不足3倍,裁量等级1;
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2。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
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
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
法定处罚上限M为1000000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100000元。
裁量系数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1+1+1+3+1+1+1+2)/8=19/16;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0-2-2)/(4×2)]×10%×4=-3/10;
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100000+(1000000-100000)×[(19/16-1)/4]×(1-3/10)=12.9万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
综上,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计算后,最终裁量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元整罚款额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元整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