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其他

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海线漳州龙海至诏安段(龙海北溪头至诏安闽粤界)扩容工程(诏安段)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诏政综〔2025〕28号

四都镇、金星乡、桥东镇、深桥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沈海线漳州龙海至诏安段(龙海北溪头至诏安闽粤界)扩容工程(诏安段)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呈报市政府审定,并于2025年1月21日经市政府办复函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沈海线漳州龙海至诏安段(龙海北溪头至诏安闽粤界)扩容工程(诏安段)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保障沈海线漳州龙海至诏安段(龙海北溪头至诏安闽粤界)扩容工程(诏安段)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以及《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诏政规〔2022〕14号)、《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诏政规〔2022〕17号)、《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诏政规〔2022〕18号)、《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项目用海海域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诏政办规〔2022〕16号)、《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诏政规〔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沈海线漳州龙海至诏安段(龙海北溪头至诏安闽粤界)扩容工程(诏安段)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和土地上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的征迁安置补偿。

(二)征收区域

沈海线漳州龙海至诏安段(龙海北溪头至诏安闽粤界)扩容工程(诏安段)项目沿线经过的四都镇、金星乡、桥东镇、深桥镇等乡镇辖区,具体区域以该项目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

1.征收人:诏安县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单位:诏安县四都镇、金星乡、桥东镇、深桥镇人民政府。

3.项目建设单位:漳州漳诏高速扩建工程有限公司。

4.征收人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沈海线漳州龙海至诏安段(龙海北溪头至诏安闽粤界)扩容工程(诏安段)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和土地上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5.征收期限:以诏安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土地与房屋征收通告所规定的时间为准。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参照诏政规〔2023〕5号文件执行,其中: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为3个档次。其中,Ⅰ级区片10.2万元/亩、Ⅱ级区片8.2万元/亩、Ⅲ级区片5.5万元/亩,具体见附件1-1。

(三)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节系数计算。地类调节系数具体见附件1-2。

三、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项目征迁涉及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工矿仓储用房等征收补偿安置的,参照诏政规〔2022〕14号文件执行,其中:

第一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安置就近、面积对等、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先签约腾房先选房”的原则。

(二)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征收补偿费,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

(三)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土地、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

(一)集体土地、房屋权属权源证明材料,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规划工程许可、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各个历史时期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土地改革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历次县政府土地清册及土地清查的交款票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为依据。

(二)持有前款规定有效权源的被征收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积按如下原则认定:

1.房屋建成时间以相关遥感航拍图或影像图为参考依据。

2.1987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含)期间建成、权源批准范围内的三层以下(含屋面楼梯间)房屋,认定为完全产权,视为合法建筑物,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三层以上部分,除有权机关批准外,按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处理。

3.2020年7月3日之后建成的房屋,除有权机关批准建设外,按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建筑处理。

(三)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须提供建造时间有效证明),视同合法建筑物,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四)被征收房屋可计算产权的夹层面积(层高≥2.2米)据实计算,但不计算层数;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实地测量计算。

第四条 房屋产权争议的处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他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同时办理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后依法依规拆除。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除农村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外,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县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若更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则其最新版本自公布之日起适用于本方案。

(二)集体土地(含临时用地)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赔青、非陆上工厂化养殖、坟墓等按照附件2-8标准进行补偿。

(三)集体土地的征收不再实行村民安置用地挂钩政策。

第六条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类别,按附件2-1、附件2-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按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并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的,超过10平方米以内(含)的部分,按优惠价360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2.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按照附件2-3标准向被征收人收取。

3.如配建的安置房的土地产权性质为国有出让,需向被征收人收取补差,补差金额为300元/平方米。

4.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可选择1套安置房;1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2套安置房;200平方米以上(含)的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

5.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含),以及选房后剩余面积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6.征收范围内经批准未建设的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200元/平方米。

7.被征收住宅房装修部分按附件2-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七条 住宅房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8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1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8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2次搬迁补助费。

第八条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

由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过渡。

(一)搬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附件2-7标准每半年发给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止。当月1—15日期间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发给整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当月16日以后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发给半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附件2-7标准双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日内,被征收人应办妥入户安置手续。

(五)安置房符合安置条件的,但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搬入的,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

第九条 住宅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按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增加300元/平方米奖励。

第十条 困难户居住保障

(一)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居住困难户,可享受下列居住条件保障措施(发生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不予享受;征迁户在征迁范围外有存在其他居住场所的,不予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不予享受):以户为单位,可安置面积全部选择产权调换后,人均安置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由政府无偿补足到人均15平方米;人均安置面积仍不足35平方米的,可继续照顾购买至人均35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出让用地的,照顾购买价按安置价2500元/平方米计算。

(二)人均可安置建筑面积,人口认定标准以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为准。属“一户多宅”的(包括征收区域内外),其有效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三)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

1.按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准,但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在押服刑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2.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空挂户口,非本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计入户(人)口。

第十一条 特殊补助

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特殊人员(持有效证明)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残疾人,一级残疾的2000元/人、二级残疾的1500元/人、三级以上残疾的1000元/人。

(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1000元/人。

(三)低保户、特困人员、“五老”、烈属,2000元/户。

(四)计生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2000元/户。

第十二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住宅房

(一)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含)前建成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

1.三层以下(含)部分按以下3种情形给予补偿安置:

(1)仅持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的,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60%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90%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没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但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使用等相关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等非建房申请费用)的,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5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8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没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也没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50%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80%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除有权机关批准外的超过三层以上部分的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2014年1月30日至2020年7月3日(含)前建成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

1.三层以下(含)部分按以下3种情形给予补偿安置:

(1)仅持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的,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5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8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没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但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使用等相关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等非建房申请费用)的,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4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7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没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也没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3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6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除有权机关批准外的超过三层以上部分的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2020年7月3日至项目征收通告发布之前建成、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

1.三层以下(含)部分按以下3种情形给予补偿安置:

(1)仅持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的,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4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7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没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但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使用等相关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等非建房申请费用)的,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3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6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没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也没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土地的征收标准按照县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在建筑方面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除有权机关批准外的超过三层以上部分的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材料费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7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钢结构300元/平方米。

(五)项目征收通告发布后违法建造的住宅房,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沿街店面的征收补偿安置

(一)沿街店面认定条件:沿主次干路第一列,其底层第一自然开间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认定为沿街店面:

1.已缴纳级差地租并持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且批建手续完整的;

2.项目征收通告发布一年前已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

3.项目征收通告发布前仍在实际营业的。

(二)沿街店面面积计算范围

1.符合前款认定条件的,房屋进深以原建筑结构临街或临主要道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计算,进深10米以内(含)的面积为沿街店面面积,进深不足10米的以实际计算,进深超过10米以上的部分按住宅房面积计算。

2.被征收沿街店面可计算产权的夹层面积(层高≥2.2米),按住宅房面积计算。

(三)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类别,按附件2-2、附件2-4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四)选择产权调换

1.选择单层安置店面的,按被征收有效沿街店面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安置店面;选择双(多)层安置店面的,按被征收有效沿街店面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安置店面第一层,也可按1:1.5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安置店面第二层(及以上楼层)。

2.一间沿街店面只能产权调换一间安置店面(沿街店面不予析产分户),且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店面。安置店面面积超过被征收有效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的,购买优惠价按照5500元/平方米计算;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市场价另行确定;被征收有效沿街店面面积超过安置店面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3.被征收沿街店面装修部分按附件2-4标准给予货币补。

4.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按照附件2-3标准向被征收人收取。

5.若安置的沿街店面土地产权性质为国有出让,需要向被征收人收取补差,补差金额为300元/平方米。

(五)手续不全的沿街店面

1.仅能提供有效权源用地手续的沿街店面,未办理批建手续的,或未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沿街店面面积的5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沿街店面面积的8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符合本条第一款沿街店面认定范围的建筑物,仅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但未能提供权源用地手续及批建手续的,按以下3种情形给予认定:

(1)在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含)期间建成的,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使用等相关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等非建房申请费用),原则上按被征收沿街店面面积的4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沿街店面面积的7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在2014年1月30日至2020年7月3日(含)期间建成的,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使用等相关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等非建房申请费用),原则上按被征收沿街店面面积的30%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沿街店面面积的60%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在2020年7月3日后建成的,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使用等相关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等非建房申请费用),原则上按被征收沿街店面面积的20%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沿街店面面积的50%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未被计算为沿街店面的面积,按照住宅房给予安置补偿。

(六)企业及仓储用房、违法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物,不论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也不论是否实际营业,一律不按沿街店面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企业用房的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企业用房的土地的认定:

1.以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2.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面积,以供地时的公告文书等相关材料记载面积为准;

3.对没有土地使用证,但已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用地,并付清全部用地款的,按照交纳征地款载明的面积为准,视同持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

4.企业市政道路代征地,被征收人在征收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按照该地段国有划拨土地价格的80%给予补偿;超过征收规定的签约期限的,按照该地段国有划拨土地价格的50%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企业用房的建筑面积的认定:

1.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面积以规划批准面积为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批准的面积)。

(三)企业用地(含仓储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1.对持有国有出让土地权属证明的,以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不考虑修正系数)为准,按该地段的基准地价(不考虑修正系数)进行补偿。县政府若更新基准地价,则其最新版本自公布之日起适用于本方案。

2.对持有国有划拨或集体土地权属证明的,按该地段基准地价(不考虑修正系数)的70%进行补偿。

(四)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的补偿标准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等,按认定可补偿有效建筑面积,依据对应结构及类别按附件2-5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五)材料费补助

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7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钢结构300元/平方米(屋顶为钢结构的,不论其外墙为何种形式一律按照此标准)。

第十五条 企业用房搬迁补助

按附件2-7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其中:

1.对于大型可恢复使用的设备由被征收人处置,按附件2-6标准另行给予补助。

2.对于因搬迁丧失使用功能的大型、特种机器设备,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现场核实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企业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厂房、仓库及其他配套用房等生产性建筑的有效建筑面积按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第十七条 企业用房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永久性结构用房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砖墙彩钢板顶的简易用房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其他简易用房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30元/平方米奖励。

第十八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造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

(一)在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含)期间建成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

1.有向乡镇交纳村镇规划、土地使用(或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的)等相关建设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拆除保证金等非建设申请费用,下同),但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的:

(1)实际建筑面积低于交纳规划费用标注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作为总计算面积。

(2)实际建筑面积超过交纳规划费用标注面积的,以交纳规划费用标注的面积作为总计算面积。超过总计算面积的部分,原则上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原则上按总计算面积的6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总计算面积的9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只有向乡镇交纳土地使用(或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的)相关建设费用,但未交纳规划费用的:

(1)按容积率不超过1.0计算,实际建筑面积低于容积率1.0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作为总计算面积。

(2)实际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1.0的,按照企业的土地占地面积作为总计算面积。超过总计算面积的部分,原则上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原则上按总计算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总计算面积的8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二)在2014年1月30日至2020年7月3日(含)期间建成的,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的、或有向乡镇交纳土地使用及其他相关建设费用,但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等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

1.按容积率不超过1.0计算,实际建筑面积低于容积率1.0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作为总计算面积。

2.实际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1.0的,按照企业的土地占地面积作为总计算面积。超过总计算面积的部分,原则上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原则上按总计算面积的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总计算面积的7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三)2020年7月3日后至项目征收通告发布之前建成的,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的、或有向乡镇交纳土地使用及其他相关建设费用,但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等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

1.按容积率不超过1.0计算,实际建筑面积低于容积率1.0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作为总计算面积。

2.实际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1.0的,按照企业的土地占地面积作为总计算面积。超过总计算面积的部分,原则上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原则上按总计算面积的2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总计算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四)没有土地权属证明的且没有向乡镇交纳相关建设费用,违法、违章建成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不予补偿。土地征收标准按照县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项目征收通告发布后违法、违章建造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陆上工厂化养殖补偿

陆上工厂化养殖补偿包括设施补偿、种苗补偿和搬迁奖励费等补偿,其中,无种苗的不予补偿种苗。具体补偿金额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养殖区面积一次性给予10元/平方米搬迁奖励费。

第二十条 坟墓安置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原则采用公墓集中安置的方式,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集中安置,统一管理。公墓安置资金由征收单位或用地单位与民政部门另行协商确定。征收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坟墓亲属支付坟墓迁移的补偿费用,补偿标准按附件2-8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异地搬迁农民生活补助

对异地搬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3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异地搬迁农民生活补助(“异地搬迁农民”指在项目征迁过程中失房或失地且迁离本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经费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10000元/亩,房屋拆迁工作经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给予计算。

征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征迁工作人员的办公设备、租赁费、交通设备使用费、差旅费、务工补贴、前期土地调查、分户测量等费用,以及相关劳务外聘人员的工资、社(医)保等费用支出,不包括聘用审计、评估、渣土外运等第三方服务费用。工作经费应符合相关财经纪律规定要求,应根据批复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测算所需工作经费总额。各乡镇征迁机构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由乡镇成立对应的征迁协调机构,设置征迁资金专户,对所分配的工作经费负总责,严格按资金使用范围支出,主动接受县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其他类型建筑的补偿办法

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可依法依规采取用地置换的办法;文物古迹等其他房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教堂除安置用地外,按住宅建筑补偿标准的2倍进行补偿;仿古祠堂、宫庙除安置用地外,按住宅建筑补偿标准的3倍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附件2-8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未搬迁腾房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其他补偿标准

征迁中涉及供排水管网、电力、通信、广电、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迁改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尽快落实迁改工作,当地政府给予协调配合,迁改费用纳入征迁成本。涉及军用光缆电缆等设施的补偿标准,可参照《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或相关专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征收前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存在欠费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补交;需要办理迁移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或授权被委托人)统一办理,被征收人应予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所应交纳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重大、特殊项目或特殊个案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征迁实施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鉴定单位进行评估,评估价值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数额的,经县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征迁中涉及被征迁标的物未在本方案的补偿标准内,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案的基础上,另行制定补充标准予以执行。

第三十条 征迁中涉及红线外夹角地、边角地征用,原则上按本县境内红线内用地总量的2%以内控制。该项征迁费用纳入征迁成本。涉及红线外电力、通讯立杆位500元/个(处)、拉线300元/个(处);铁塔位永久用地补偿参照红线内土地补偿标准。

四、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项目征迁涉及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及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的,参照诏政规〔2022〕17号文件执行,其中:

第一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一)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安置就近、面积对等、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先签约腾房先选房”的原则。

(二)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征收补偿费,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

(三)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房屋产权争议的处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他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后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

(一)国有土地权属权源证明材料,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历次县政府土地清册及土地清查的票据(标注国有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为依据,上述有效文书认定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为准。

(二)未能提供合法批建有效文书的房屋,其面积按下列规定认定: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须提供建造时间有效证明),视同合法建筑物,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2.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含)期间建成的、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置:

(1)三层(含)以下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60%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三层(含)以下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90%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起过三层以上建筑,原则上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的,给予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予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材料费补助为框架结构7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钢构300元/平方米。

3.2014年1月30日至2020年7月3日(含)期间建成的、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置:

(1)三层(含)以下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5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三层(含)以下按该被征收建筑面积的8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超过三层以上建筑,原则上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的,给予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予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4.2020年7月3日至项目征收通告发布之前期间建成的、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置:

(1)三层以下(含)部分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45%计算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75%计算面积给补偿安置。

(2)超过三层以上建筑,原则上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的,给予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予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5.项目征收通告发布后违法建造的住宅房,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集资房、房改房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持有房屋产权证书或持有集资房交款发票并有单位证明,可分别按产权面积结算货币补偿价值或置换安置房。

(四)被征收房屋可计算产权的夹层面积(层高≥2.2米)据实计算,但不计算层数。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实地测量计算。

第五条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类别,按附件3-1、附件3-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按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并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的,超过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优惠价360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2.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按照附件3-3标准,向被征收人收取补差。

3.实行安置房的土地产权性质与被征收房屋的权源土地性质一致的原则;如被征收房屋产权为国有划拨的,配建的安置房的产权性质为国有出让的,需向被征收人收取补差,补差金额为300元/平方米。

4.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被征收住宅房按有效建筑面积调换安置房:100平方米以下可选择一套安置房;100平方米(含)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最多可选择2套安置房;200(含)平方米以上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

5.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及选房后剩余面积,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6.征收范围内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进行基建的,按征收通告时点的城区普通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补偿,由各片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没有计算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空地(埕、天井等),按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含地上青苗补偿)。

7.被征收住宅房装修部分按附件3-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六条 住宅房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8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1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8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2次搬迁补助费。

第七条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

由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过渡。

(一)搬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附件3-5标准每半年发给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止。当月1—15日期间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发给整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当月16日以后期间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发给半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附件3-5标准双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日内,被征收人应办妥入户安置手续,但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搬入的,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 住宅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按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增加300元/平方米奖励。

第九条 困难户居住保障

(一)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居住困难户,可享受下列居住条件保障措施(发生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不予享受;征迁户在征迁范围外有存在其他居住场所的,不予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不予享受):以户为单位,可安置面积全部选择产权调换后,人均安置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由政府无偿补足到人均15平方米;人均安置面积仍不足35平方米的,可继续照顾购买至人均35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出让用地的,照顾购买价按安置价2500元/平方米计算。

(二)人均可安置建筑面积,人口认定标准以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为准。属“一户多宅”的(包括征收区域内外),其有效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三)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

1.按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准,但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在押服刑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2.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空挂户口,非本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计入户(人)口。

第十条 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

按户口簿记载的人口为准,属于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在押服刑人员等,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第十一条 特殊补助

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特殊人员(持有效证明)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残疾人,一级残疾的2000元/人、二级残疾的1500元/人、三级以上残疾的1000元/人。

(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1000元/人。

(三)低保户、特困人员、“五老”、烈属,2000元/户。

(四)计生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2000元/户。

第十二条 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营业性用房认定条件:沿主次干路第一列或沿街已办理商住用地手续的房屋,其底层第一自然开间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认定为营业性用房:

1.已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商服、商住出让金(地价款)、或已办理商服、商住用地手续且批建手续完整的;

2.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一年前已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3.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前仍在实际营业的。

(二)营业性用房面积计算范围

1.符合前款认定条件的,房屋进深沿主次干路第一列或沿街第一层第一自然间计算,进深10米以内(含10米)的面积为营业性用房面积,进深不足10米的以实际计算,进深超过10米以上的部分以住宅房面积计算。

2.被征收营业性用房可计算产权的夹层面积(层高≥2.2米),按住宅房面积计算。

(三)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类别,按附件3-2、附件3-4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四)选择产权调换

1.选择营业性安置房第一层的,按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营业性安置房,也可按1:1.5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营业性安置房第二层(及以上楼层)。

2.一间营业性用房只能产权调换安置一间营业性安置房(营业性用房不予析产分户),且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营业性安置房。营业性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的部分,5平方米(含)以内的,购买优惠价按照5500元/平方米计算,超过5平方米按市场价购买,市场价另行确定;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超过营业性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3.营业性安置房带有夹层的,可计算产权的夹层面积按住宅安置房的市场价购买或按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

4.被征收营业性用房装修部分按附件3-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5.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按照附件3-3标准向被征收人收取补差。

(五)手续不全的营业性用房

1.仅能提供办理商服、商住出让金(地价款)、或已办理商服、商住用地手续且批建手续完整的合法建筑物,但没实际营业的,原则上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70%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100%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符合本条第一项道路两侧营业性用房认定范围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仅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费缴纳凭证,但未能提供办理商住用地手续凭证的,原则上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55%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营业性用房面积的85%计算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六)企业及仓储用房、违法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物,不论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费缴纳凭证,也不论是否实际营业,一律不按营业性用房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营业性用房搬迁补助

货币补偿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10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1次搬迁补助费。产权调换的,按照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按10元/平方米发给被征收人2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四条 营业性用房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造成营业性用房停业,按经认定的营业性用房面积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五条 营业性用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征收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按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给予增加300元/平方米奖励。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征收前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存在欠费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补交;需要办理迁移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第十八条 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被征收人应予协助;办理不动产产权所应交纳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工作经费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10000元/亩,房屋拆迁工作经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给予计算。

征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征迁工作人员的办公设备、租赁费、交通设备使用费、差旅费、务工补贴、前期土地调查、分户测量等费用,以及相关劳务外聘人员的工资、社(医)保等费用支出,不包括聘用审计、评估、渣土外运等第三方服务费用。工作经费应符合相关财经纪律规定要求,应根据批复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测算所需工作经费总额。各乡镇征迁机构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由乡镇成立对应的征迁协调机构,设置征迁资金专户,对所分配的工作经费负总责,严格按资金使用范围支出,主动接受县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其他补偿标准

征迁中涉及供排水管网、电力、通信、广电、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迁改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尽快落实迁改工作,当地政府给予协调配合,迁改费用纳入征迁成本。涉及军用光缆电缆等设施的补偿标准,可参照《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或相关专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大、特殊项目或特殊个案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征迁实施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鉴定单位进行评估,评估价值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数额的,经县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征迁中涉及被征迁标的物未在本方案的补偿标准内,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案的基础上,另行制定补充标准予以执行。

第二十二条 征迁中涉及红线外夹角地、边角地征用,原则上按本县境内红线内用地总量的2%以内控制。该项征迁费用纳入征迁成本。涉及红线外电力、通讯立杆位500元/个(处)、拉线300元/个(处);铁塔位永久用地补偿参照红线内土地补偿标准。

五、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项目征迁涉及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各乡镇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征收补偿安置的,参照诏政规〔2022〕18号文件执行(整村搬迁的参照诏政规〔2022〕14号文件执行),其中:

第一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除农村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外,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县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若更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则其最新版本自公布之日起适用于本方案。

(二)集体土地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赔青、非陆上工厂化养殖、坟墓等按照附件4-3标准进行补偿。

(三)集体土地的征收不再实行村民安置用地挂钩政策。

第二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对被征收的住宅房予以补偿安置,拆迁安置应当符合诏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应村庄规划,有利于被征收人生产和生活,有利于新区建设的综合配套服务。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诏政规〔2022〕14号文件执行。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处理。

第三条 按实际拆迁量结合安置模式确定安置地数量,安置地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应的村庄规划要求。

第四条 权源确认的原则和处理办法

(一)集体土地、房屋权属权源证明材料,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规划工程许可、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改革法》实施后各个历史时期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土地改革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历次县政府土地清册及土地清查的交款票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为依据,均为合法权益,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二)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须提供建造时间有效证明),视同合法建筑物,按实际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计算。

(三)1987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含)期间建成、合法权源批准范围内的三层以下(含屋面楼梯间)房屋,认定为完全产权,视为合法建筑物,按实际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三层以上部分,除有权机关批准外,按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处理。

(四)2020年7月3日之后建成的房屋,除有权机关批准建设外,按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建筑处理。

(五)房屋建成时间以相关遥感航拍图或影像图为参考依据。

(六)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他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同时办理征收补偿安置的提存公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后依法依规拆除。

(七)被征收房屋可计算产权的夹层面积(层高≥2.2米)据实计算,但不计算层数;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实地测量计算。

第五条 安置建房用地标准的人口确认

(一)人口的确认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但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在押服刑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二)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空挂户口,非本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计入户(人)口。

第六条 地上附着物(住宅房的建筑物)的补偿办法

(一)住宅房的建筑物按其重置价结合不同结构、成新给予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1。

(二)被征收住宅房的建筑物装修分类及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2。

第七条 拆迁安置用地面积计算办法

(一)根据《中共诏安县委办公室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诏委办〔2022〕24号)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4—5人(含5人)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6人以上(含6人)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按户进行安置,户别划分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册为依据。如果户籍册没有单独建户,但事实已独立分家生活,经核实,以常住人口登记在本村并且取得合法的《结婚证》为计算依据。有多名子女的老人,且子女已成家并独立分家生活,老人应与其中一户合住,不再单独安置建房。

(三)拆迁安置用地面积:

1.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的,原则上按80平方米进行安置。

2.家庭人口4—5人(含5人)的,原则上按不大于100平方米进行安置。

3.家庭人口6人以上(含6人)的,原则上按不大于120平方米进行安置。

4.一宗地多户的,以户安置。

5.一户多宗地的,按一户一宗地安置。具体安置用地面积按本项的1、2、3点规定执行。

第八条 被征收人尚拥有一处或多处未被拆迁的房屋,若按本方案享受安置用地的,则其拥有的未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源证件应在签定拆迁安置用地协议时一并缴交注销,其所拥有的房屋在未被补偿拆迁前可继续使用,但应书面承诺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做出补偿拆迁后,其所使用的住宅用地交由村集体重新安排使用。

第九条 拆迁安置用地面积在法定的面积内实行以货币形式多还少补的原则。安置用地面积大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实行补差办法,被征收人须交纳土地补偿费用及征地办证税费;安置面积小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多出部分由征收人按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予以收购补偿。土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由各乡镇根据所在地征地标准另行确定。

第十条 住宅房未能取得合法有效权源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和安置;若被征收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落实搬迁的,可根据历史原因和现实具体情况,对照上述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酌情给予补偿和安置。

(一)用地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

1. 1987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含)期间建成的:

(1)土地没有合法有效的权源手续,有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土地补偿费用或向乡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等有关费用,但尚未上报有权机关审批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70%参考权源面积处理安置。

(2)土地没有合法有效的权源手续,也未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土地补偿费用或向乡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等有关费用的被拆迁建筑物,按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50%参考权源面积处理安置。

2.2020年7月3日至项目征收通告发布之前建成的:

(1)土地没有合法有效的权源手续,有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土地补偿费用或向乡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等有关费用,但尚未上报有权机关审批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60%参考权源面积处理安置。

(2)土地没有合法有效的权源手续,也未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土地补偿费用或向乡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等有关费用的被拆迁建筑物,按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40%参考权源面积处理安置。

(二)批建手续不完整的住宅房

1.1987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含)期间建成的住宅房,三层以下(含)部分按以下2种情形给予补偿安置:

(1)房屋没有合法有效的权源手续,但已向村、乡镇交纳有关费用的被拆迁建筑物,按附件4-1、附件4-2标准的90%给予补偿(补偿面积按照交纳费用标注的面积进行计算)。

(2)房屋没有合法有效的权源手续,且未向村、乡镇交纳有关费用的被拆迁建筑物,以及超准建面积的被拆迁建筑物,按附件4-1、附件4-2标准的85%给予补偿。

2.2020年7月3日至项目征收通告发布之前建成的住宅房,三层以下(含)部分按以下2种情形给予补偿安置:

(1)房屋没有合法有效的权源手续,但已向村、乡镇交纳有关费用的被拆迁建筑物,按附件4-1、附件4-2标准的65%给予补偿(补偿面积按照交纳费用标注的面积进行计算)。

(2)房屋没有合法有效的权源手续,且未向村、乡镇交纳有关费用的被拆迁建筑物,以及超准建面积的被拆迁建筑物,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

3.除有权机关批准外的超过三层以上部分的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落实搬迁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落实搬迁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材料费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7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钢结构300元/平方米。

(四)项目征收通告发布后违法建造的住宅房,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被拆迁房屋没有合法有效权源的,安置地要补办合法有效权源手续,被征收人须按规定补交办证税费。

第十一条 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至今未建的宅基地,对照上述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处理,地上有附着物的按照附件4-3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户全家户口不在本村,其被拆迁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征收人按合法有效权源用地面积付给土地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 若被征收人自愿要求货币安置的,征收人按合法有效权源用地面积付给土地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安置宅基地由村集体统一向所在乡镇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被征收村委会负责向被征收人提供住宅安置用地,负责场地平整、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相关的户外配套以及安置用地的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位建筑设计,原则上每亩住宅安置用地至少应规划安排3户。住宅安置用地成本费用(包含土地征用、农转用报批、五通一平、道路、绿化等相关配套设施费用)纳入项目征迁成本,由项目用地单位负责支付,具体由项目用地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协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原则上实行统迁自建、先建后拆的操作办法。采取先安置建房后搬迁,再拆除建筑物和附属物;部分由于项目建设需要,需先拆迁后建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下述第十七条过渡安置规定处理。

(一)被征收人建房前,必须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征收补偿费,同时按照每户1000元标准付给搬迁费,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

(二)拆迁安置采用优先法原则。按签订协议的时间顺序选择安置用地,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第十七条 过渡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宅周转房,并由征收人发给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每户每月8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八条 自通知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3天内签订的每户奖励5000元;6天内签订的每户奖励1000元。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不签定协议的,逾期按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安置小区由镇、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被征收人要严格按规定、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建房,按照安置小区规划由个人全额出资建房。

第二十条 特殊补助

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特殊人员(持有效证明)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残疾人,一级残疾的2000元/人、二级残疾的1500元/人、三级以上残疾的1000元/人。

(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1000元/人。

(三)低保户、特困人员、“五老”、烈属,2000元/户。

(四)计生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2000元/户。

第二十一条 陆上工厂化养殖补偿

陆上工厂化养殖补偿包括设施补偿、种苗补偿和搬迁奖励费等补偿,其中,无种苗的不予补偿种苗。具体补偿金额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养殖区面积一次性给予10元/平方米搬迁奖励费。

第二十二条 坟墓安置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原则采用公墓集中安置的方式,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集中安置,统一管理。公墓安置资金由征收单位或用地单位与民政部门另行协商确定。征收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坟墓亲属支付坟墓迁移的补偿费用,补偿标准按附件4-3执行。

第二十三条 异地搬迁农民生活补助

对异地搬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3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异地搬迁农民生活补助(“异地搬迁农民”指在项目征迁过程中失房或失地且迁离本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以上述“第五条 安置建房用地标准的人口确认”为准。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经费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10000元/亩,房屋拆迁工作经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给予计算。

征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征迁工作人员的办公设备、租赁费、交通设备使用费、差旅费、务工补贴、前期土地调查、分户测量等费用,以及相关劳务外聘人员的工资、社(医)保等费用支出,不包括聘用审计、评估、渣土外运等第三方服务费用。工作经费应符合相关财经纪律规定要求,应根据批复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测算所需工作经费总额。各乡镇征迁机构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由乡镇成立对应的征迁协调机构,设置征迁资金专户,对所分配的工作经费负总责,严格按资金使用范围支出,主动接受县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其他类型建筑的补偿办法

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可依法依规采取用地置换的办法;文物古迹等其他房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教堂除安置用地外,按住宅建筑补偿标准的2倍进行补偿;仿古祠堂、宫庙除安置用地外,按住宅建筑补偿标准的3倍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附件4-3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签订协议、未搬迁腾房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 其他补偿标准

征迁中涉及供排水管网、电力、通信、广电、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迁改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尽快落实迁改工作,当地政府给予协调配合,迁改费用纳入征迁成本。涉及军用光缆电缆等设施的补偿标准,可参照《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或相关专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征收前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存在欠费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补交;需要办理迁移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第三十条 重大、特殊项目或特殊个案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征迁实施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鉴定单位进行评估,评估价值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数额的,经县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征迁中涉及被征迁标的物未在本方案的补偿标准内,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案的基础上,另行制定补充标准予以执行。

第三十一条 征迁中涉及红线外夹角地、边角地征用,原则上按本县境内红线内用地总量的2%以内控制。该项征迁费用纳入征迁成本。涉及红线外电力、通讯立杆位500元/个(处)、拉线300元/个(处);铁塔位永久用地补偿参照红线内土地补偿标准。

六、用海海域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征迁涉及我县海域范围内征收补偿安置的,参照诏政办规〔2022〕16号文件执行,其中:

第一条 海域征收补偿方式

收回方式为全面退养,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退养后收回的海上附着物及养殖辅助船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清理处置。

第二条 海域征收补偿标准

(一)养殖用海补偿标准:海域使用补偿费包括海域补偿费、海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种苗补偿费。

1.海域补偿费:筏式养殖为4500元/亩、滩涂养殖为6000元/亩。

2.海上附着物补偿费:本方案有规定的具体按附件5-1标准执行,未涉及的养殖类型,海上附着物根据养殖现状调查,按评估价审核认定补偿。

3.种苗补偿费:按贝类和藻类进行补偿,具体按附件5-1标准执行。浅海筏式养殖宗海确认、养殖品种认定和宗海面积测量,以现场具有水面养殖设施确认。养殖品种为贝类和藻类二大类,种类根据现场直接认定。现场没有养殖产品的以养殖生产设施的实际情况判断认定(由所属乡镇、县海洋渔业局和县自然资源局三方共同判定、确认)。宗海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基准。

(二)养殖辅助船补偿标准按附件5-2执行。

(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闽政〔2008〕8号)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使用权证的,由于行政管理行为导致无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海域补偿费按本标准规定的80%予以补偿,因养殖户自身原因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证的不予补偿。具体由所在乡镇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和海洋渔业局负责认定。

(四)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用海类型以及其他违法使用海域的不予补偿。

第三条 无害化处理补偿

退养清理的养殖设施需要上岸进行无害化处理,由镇村统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实施。筏吊式按100元/亩给予补偿。

第四条 渔民转产就业培训费用

海上养殖户上岸转产培训费用1000元/人,以实际从业人员计算,转产培训费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五条 奖励机制

养殖户按时完成签订登记确认、补偿(助)费协议书并及时完全退出养殖的,按其补偿总金额的10%予以奖励。

第六条 工作经费

海域征收工作经费标准为10000元/亩,征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征用海域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办公费、租赁费、设备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宣传费、会议费、前期调查费及海域清理等支出,不包括聘用审计、测绘、评估等第三方服务费用。工作经费应符合相关财经纪律规定要求,应根据批复的海域用地范围内测算所需工作经费总额。各乡镇征迁机构要加强对海域征收工作经费的管理,由乡镇成立对应的海域征收协调机构,设置海域征收资金专户,对所分配的工作经费负总责,严格按资金使用范围支出,主动接受县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重大、特殊项目或特殊个案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征迁实施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鉴定单位进行评估,评估价值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数额的,经县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征迁中涉及被征迁标的物未在本方案的补偿标准内,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案的基础上,另行制定补充标准予以执行。

第八条 征迁中涉及红线外夹角地、边角地征用,原则上按本县境内红线内用地总量的2%以内控制。该项征迁费用纳入征迁成本。涉及红线外电力、通讯立杆位500元/个(处)、拉线300元/个(处);铁塔位永久用地补偿参照红线内土地补偿标准。

七、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项目在辖区内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四年(不含土地复垦期限),原则上以第一周期为两年,按照临时用地进行补偿。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参照《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漳州至汕头铁路(诏安段)项目临时用地用海补偿标准的通知》(诏政综〔2024〕37号)执行。临时用地使用后复耕复垦由申请单位负责,须通过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验收。

项目临时利用地方道路(除政府管养、补助道路外的道路)作为施工便道的,由施工单位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协商后,签订临时利用地方道路协议并预交道路保证金,待工程建设结束后,由地方政府交通部门牵头相关单位确认,根据损坏程度由道路临时使用单位予以修复(恢复)。

八、罚则

(一)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人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并追究被征收人的法律责任。

(二)对个别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组织征收的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有关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或被依法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本方案有关的优惠政策。

(三)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征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一次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材料;

2.户口簿;

3.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审批手续或不动产权证、有效票据及相关证照等;

4.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本方案由诏安县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海洋渔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1.诏安县征地区片划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览表

1-2.诏安县地类调节系数表

2-1.被征收各类住宅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2-2.被征收沿街店面货币补偿单价表(不含装修补偿)

2-3.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表

2-4.被征收住宅、沿街店面装修分类及补偿单价表

2-5.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补偿单价表

2-6.设备搬迁补助标准表

2-7.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2-8.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赔青、非陆上工厂化养殖、坟墓补偿标准表

3-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3-2.营业性房屋货币补偿单价表(不含装修补偿)

3-3.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表

3-4.被征收住宅、营业性用房装修分类及补偿单价表

3-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4-1.住宅房的建筑物重置价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4-2.被征收住宅房的建筑物装修分类及补偿单价表

4-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赔青、非陆上工厂化养殖、坟墓补偿标准表

5-1.诏安县海域使用补偿标准(筏式、滩涂养殖)一览表

5-2.养殖辅助船补偿标准表

附件1-1

诏安县征地区片划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览表

 

档次区片范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备注
I南诏镇(五一村、梅峰村)102000 
Ⅱ深桥镇82000
Ⅲ四都镇、桥东镇、白洋乡、梅洲乡、金星乡、梅岭镇、西潭镇、建设乡、红星乡、太平镇、霞葛镇、官陂镇、秀篆镇55000

附件1-2

诏安县地类调节系数表

地类名称调节系数备注
耕地(永久基本农田)1.0永久基本农田调节系数为1.2
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1.0 
建设用地1.0 
未利用地1.0 

附件2-1

被征收各类住宅货币补偿标准表

(不含装修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10年以内(含)10~20年(含)20年以上
框架结构250024002300
砖混结构230022002100
砖木结构210020001900
土木结构190018001700

备注:房屋征收补偿按认定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包含土地补偿价款。

附件2-2

被征收沿街店面货币补偿单价表

(不含装修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不同结构、成新被征收沿街店面货币补偿单价
10年以内(含)10—20年(含)20年以上
框架结构540053005200
砖混结构520051005000
砖木结构500049004800
土木结构480047004600

备注:房屋征收补偿按认定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包含土地补偿价款。

附件2-3

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表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10年以内(含)10—20年(含)20年以上
框架结构0100200
砖混结构100200300
砖木结构200300400
土木结构300400500

备注:被征收住宅、沿街店面选择产权调换的,需要向征收部门补交补差。

附件2-4

被征收住宅、沿街店面装修分类及补偿单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补偿金额主要特征
一档600外墙三面以上条形瓷砖、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装饰;塑钢或铝合金窗,不锈钢防盗网;入户门为防盗门,室内实木门;楼梯为实木扶手,知名品牌缸砖或同档次石板材踏步;楼地面为知名品牌缸砖或木地板、花岗岩;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木墙裙、局部贴墙纸,局部有造型;天棚为木吊顶、四周角线,带灯座(较豪华);室内设有不可移动组合式壁柜;厨房楼地面缸砖、花岗岩,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整体橱柜;卫生间楼地面防滑砖,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知名品牌卫生洁具;水电设备齐全。
二档400外墙一面以上条形瓷砖、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装饰;铝合金窗;入户门为铁门,室内木质门或其他同档次室内门;楼梯为普通扶手,普通缸砖或同档次石板材踏步;楼地面为普通瓷砖;内墙面普通涂料粉刷;天棚为涂料粉刷,四周角线,普通照明灯;厨房楼地面地板砖,墙面部分瓷砖,普通吊顶,普通灶台;卫生间楼地面防滑砖,墙面部分瓷砖,普通吊顶,普通卫生洁具;水电设备齐全。
三档200外墙水泥砂浆勾缝;木窗;入户门为简易铁门、室内简易门;楼地面为普通瓷砖或斗底砖;内墙面及天棚简单粉刷或部分粉刷;厨房简易灶台,卫生间简易洁具;简单水卫电照。

备注:区分装修档次应根据材料档次、做工精细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附件2-5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补偿单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补偿价类别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钢结构标准
一类1600150013001000外墙有装修;条砖贴面或水泥砂浆粉刷(含涂料);内墙有粉刷或局部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或局部地砖;天棚有粉刷或局部吊顶;铝合窗或钢窗;铁门;层高3.6米以上。
二类150014001200800外墙无装修或局部装修;内墙无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天棚局部粉刷;门窗完整;层高3.2米以上。
三类140013001100600外墙局部加立柱无装修;内墙不完整;地板局部为水泥砂浆或素土夯实;无门窗;层高2.2米以上。
备注1.本表金额不含土地补偿。2.钢结构无外墙的,补偿标准为300元/平方米。3.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可按一类标准增加400元/平方米补偿.

附件2-6

设备搬迁补助标准表

设备重量补助单价
2—5吨500—1000元/台
5—10吨1100—2000元/台
10—15吨2100—3000元/台
15吨以上4000元/台
行吊6000元/台

 

附件2-7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项目标准搬迁补助费(元/平方米·次)临时安置补助费(元/平方米·月)
 住宅营业用房住宅
81010
备注:1.搬迁补助费一次最低标准为200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000元/户,按1000元/户计算。

附件2-8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赔青、非陆上工厂化养殖、坟墓补偿标准表

一、附属物
项目种类计算单位单价(元)说明
井条石立方米250—300 
砖立方米200—250 
乱石立方米180—250 
土井立方米100—150 
水泥墙立方米150—200 
民用机井米180根据实际深度计算
农田灌溉用机井个5000—1000指口径在8米以上的
废井口200—500 
门电动门平方米600室外围墙全封闭,其中电机每台补偿1200元
不锈钢门平方米600
镀锌板门平方米260
外围墙铁门平方米200 
铝合金纱窗门平方米80 
其他纱窗门平方米30 
围墙土立方米25—35 
砖石混立方米80 
空心砖立方米150—200 
石立方米150—180 
条石立方米250—300 
砖立方米320—380 
挡土墙乱毛石立方米70 
条石立方米200—250 
纯地基以砌体工程量计立方米350指未建房基础
庭埕石板平方米80—100应分“大铺”“中铺”“碎铺”不同价值计算补偿
砖平方米80—100 
水泥平方米50—80 
炉灶土个200按炉口计补偿
砖个250—350分别有带烟囱的双连灶、无烟囱双连灶、单口灶等
瓷贴个400—500按炉口计补偿
上柜米350厨房成套整体灶台
下柜米600
焙灶个300用于烘焙龙眼、荔枝等
菜台水泥面菜台平方米30 
贴瓷砖菜台平方米50 
水池水柜抹水泥砖个80—100指厨房或浴室内洗刷用小水池小水柜或室外搭设
砖贴瓷砖个100—150 
洗手盆个350花岗岩、大理石宽式台面的
搁载杉木、钢架(含板)平方米120 
松杂木(含板)平方米100 
简易搁载平方米80 
厕所茅厕间600室外
三化厕个1500适用民宅
公厕平方米500室外
蹲位个100室内
坐盆个200室内
   水塔   普通个400—600 
不锈钢个500—800 
砖混个8003吨以下
砖混个13004-6吨
混凝土个1300小3吨及以下
混凝土个1800中6吨以下
混凝土个2800大6-10吨
混凝土立方米30010吨以上
变压器按供电部门安装价格补偿,应提供发票和合同等材料迁移的,按供电部门的迁移费补偿,应提供发票等证明材料
三相电20A台1520应提供供电部门相应的发票或证明材料或以供电部门的发票金额进行补偿
40A台3040
60A台4560
      其他         阁楼、风楼及附属物平方米250—300和房屋同时建造且层高<2.2m
木制大壁橱米300—1000高度应不低于1.5米
钢管防盗网平方米130 
不锈钢防盗网平方米180 
浴室间1000指室外单独建造
柴间平方米50室外搭设(包括什物储藏间)
化粪池立方米400适用企业
沼气池立方米600适用企业
太阳能台2000—3000指迁移费用
空气能台5000指迁移费用
电话移机部150需提供发票等证明材料
有线电视部800需提供发票等证明材料
宽带移机部200需提供发票等证明材料
空调移机台150  
水表开户户 以自来水公司开户相应的发票或证明材料进行补偿
电表开户户 以供电公司开户相应的发票或证明材料进行补偿
 其他天然气开户户 以天然气公司开户相应的发票或证明材料进行补偿
视频监控迁移费个300按监控探头数量计算
室外楼梯(铁)台阶80不锈钢参照
有围护晒台平方米150 
女儿墙平方米120墙厚12cm以上,内外抹灰
琉璃瓦平方米150 
花台、花池平方米200 
雨遮平方米380指水泥
牲畜用房平方米30-50指室外猪、牛、鸡、羊舍等
路灯杆300指庭院或露台照明的带有灯杆的灯
二、简易搭盖(临时建筑)
序号类别单价(元/m²)说明
1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毯40—60 
2主架为钢(砖木、砖柱),屋面为石棉瓦(彩板、油毛毯、树脂瓦)150 
3主架为钢屋架,屋面为石棉瓦(彩板)200 
4标准工字钢、槽钢钢架砖墙彩钢屋面240 
5工业厂房类的简易建筑,四周砖墙体或铁皮围或方石,钢屋面或石棉瓦或砖瓦,屋架及承重架为轻型构架300 
 
6活动板房300 
7钢结构大棚50 
8 设施蔬菜棚 10棚体高度2.5m以上,材料均采用冷镀管。(含棚膜、滴灌带、地膜等材料补偿)
20棚体高度2.5m以上,材料均采用热浸镀锌管。(含棚膜、滴灌带、地膜等材料补偿)
 45棚体高度3.5m以上,材料均采用热浸镀锌管。(含棚膜、滴灌带、地膜等材料补偿)
三、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
 补偿标准包干6000—8000元/亩1.含果树、苗圃迁移、林木补偿;2.经认定为名贵树种的,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非陆上工厂化养殖补偿标准
项目规格单元补偿标准包干(元/亩)奖励标准
粗池四周土岸亩6000签订协议之日起:在1个月内完成搬迁的,奖励2000元/亩;在2个月内完成搬迁的,奖励1500元/亩;在3个月内完成搬迁的,奖励1000元/亩。
精养池四周土岸、水泥板、石块亩8000
五、坟墓补偿标准
1土墓1500元/座
2水泥墓2500元/座
3祖墓5000元/座

 

附件3-1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一、国有划拨用地住宅房货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10年以内(含)10—20年(含)20年以上
框架结构250024002300
砖混结构230022002100
砖木结构210020001900
土木结构190018001700


二、国有出让用地住宅房货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10年以内(含)10—20年(含)20年以上
框架结构280027002600
砖混结构260025002400
砖木结构240023002200
土木结构220021002000

备注:房屋征收补偿按认定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包含土地款。

附件3-2

营业性房屋货币补偿单价表(不含装修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不同结构、成新被征收营业用房货币补偿单价
10年以内(含)10—20年(含)20年以上
框架结构570056005500
砖混结构550054005300
砖木结构530052005100
土木结构510050004900

备注:营业性房屋征收,按认定有效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包含土地款。

附件3-3

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表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10年(含)以内10—20年(含)20年以上
框架结构0100200
砖混结构100200300
砖木结构200300400
土木结构300400500

备注:被征收住宅、营业性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需要向征收部门补交补差。

附件3-4

被征收住宅、营业性用房装修分类及补偿单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补偿金额主要特征
一档600外墙三面以上条形瓷砖、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装饰;塑钢或铝合金窗,不锈钢防盗网入户门为防盗门,室内实木门;楼梯为实木扶手,知名品牌缸砖或同档次石板材踏步;楼地面为知名品牌缸砖或木地板、花岗岩;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木墙裙、局部贴墙纸,局部有造型;天棚为木吊顶、四周角线,带灯座(较豪华);室内设有不可移动组合式壁柜;厨房楼地面缸砖、花岗岩,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整体橱柜;卫生间楼地面防滑砖,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知名品牌卫生洁具; 水电设备齐全。
   二档      400   外墙一面以上条形瓷砖、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装饰;铝合金窗;入户门为铁门,室内木质门或其他同档次室内门;楼梯为普通扶手,普通缸砖或同档次石板材踏步;楼地面为普通瓷砖;内墙面普通涂料粉刷;天棚为涂料粉刷,四周角线,普通照明灯;厨房楼地面地板砖,墙面部分瓷砖,普通吊顶,普通灶台;卫生间楼地面防滑砖,墙面部分瓷砖,普通吊顶,普通卫生洁具;水电设备齐全。
三档200外墙水泥砂浆勾缝;木窗;入户门为简易铁门、室内简易门;楼地面为普通瓷砖或斗底砖;内墙面及天棚简单粉刷或部分粉刷;尉房简易灶台,卫生间简易洁具;简单水卫电照。
备注:区分装修档次应根据材料档次、做工精细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附件3-5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项目标准搬迁补助费(元/平方米·次)临时安置补助费(元/平方米·月)
 住宅营业用房住宅
81010
备注1.搬迁补助费一次最低标准为200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000元/户,按1000元/户计算。

附件4-1

住宅房的建筑物重置价标准表

(不含装修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10年以内(含)10—20年(含)20年以上
框架结构140013001200
砖混结构120011001000
砖木结构1000900800
土木结构800700600

附件4-2

被征收住宅房的建筑物装修分类及补偿单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补偿金额主要特征
一档600外墙三面以上条形瓷砖、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装饰;塑钢或铝合金窗,不锈钢防盗网;入户门为防盗门,室内实木门;楼梯为实木扶手,知名品牌缸砖或同档次石板材踏步;楼地面为知名品牌缸砖或木地板、花岗岩;内墙面为ICI涂料粉刷、木墙裙、局部贴墙纸,局部有造型;天棚为木吊顶、四周角线,带灯座(较豪华);室内设有不可移动组合式壁柜;厨房楼地面缸砖、花岗岩,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整体橱柜;卫生间楼地面防滑砖,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知名品牌卫生洁具;水电设备齐全。
二档400外墙一面以上条形瓷砖、砌清水砖或同档次外墙装饰;铝合金窗;入户门为铁门,室内木质门或其他同档次室内门;楼梯为普通扶手,普通缸砖或同档次石板材踏步;楼地面为普通瓷砖;内墙面普通涂料粉刷;天棚为涂料粉刷,四周角线,普通照明灯;厨房楼地面地板砖,墙面部分瓷砖,普通吊顶,普通灶台;卫生间楼地面防滑砖,墙面部分瓷砖,普通吊顶,普通卫生洁具;水电设备齐全。
三档200外墙水泥砂浆勾缝;木窗;入户门为简易铁门、室内简易门;楼地面为普通瓷砖或斗底砖;内墙面及天棚简单粉刷或部分粉刷;厨房简易灶台,卫生间简易洁具;简单水卫电照。

备注:区分装修档次应根据材料档次、做工精细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附件4-3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赔青、非陆上工厂化养殖、坟墓补偿标准表

一、附属物
项 目种类计算单位单价(元)说明
井条石立方米250—300 
砖立方米200—250 
乱石立方米180—250 
土井立方米100—150 
水泥墙立方米150—200 
民用机井米180根据实际深度计算
农田灌溉用机井个5000—10000指口径在8米以上的
废井口200—500 
    门    电动门平方米600室外围墙全封闭,其中电机每台补偿1200元
不锈钢门平方米600
镀锌板门平方米260
外围墙铁门平方米200 
铝合金纱窗门平方米80 
其他纱窗门平方米30 
土立方米25—35 
砖石混立方米80 
围墙空心砖立方米150—200 
乱石立方米150—180 
条石立方米250—300 
砖立方米320—380 
挡土墙乱毛石立方米70 
条石立方米200—750 
纯地基砌体以砌体工程量计算立方米350指未建房基础
庭埕石板平方米80—100应分“大铺”“中铺”“碎铺”不同价值计算补偿
砖平方米80—100 
水泥平方米50—80 
炉灶土个200按炉口计补偿
砖个250—350分别有带烟囱的双连灶、无烟囱双连灶、单口灶等
瓷贴个400—500按炉口计补偿
上柜米350厨房成套整体灶台
下柜米600
焙灶个300用于烘焙龙眼、荔枝等
菜台水泥面菜台平方米30 
贴瓷砖菜台平方米50 
水池水柜抹水泥砖个80—100指厨房或浴室内洗刷用小水池小水柜或室外搭设
砖贴瓷砖个100—150
洗手盆个350花岗岩、大理石宽式台面的
搁载杉木、钢架(含板)平方米120 
松杂木(含板)平方米100 
简易搁载平方米80 
厕所茅厕间600室外
三化厕个1500适用民宅
公厕平方米500室外
蹲位个100室内
坐盆个200室内
水塔普通个400—600 
不锈钢个500—800 
砖混个8003吨以下
砖混个13004-6吨
混凝土个1300小3吨及以下
混凝土个1800中6吨以下
混凝土个2800大6-10吨
混凝土立方米30010吨以上
变压器按供电部门安装价格补偿,应提供发票和合同等材料迁移的,按供电部门的迁移费补偿,应提供发票等证明材料
三相电20A台1520应提供供电部门相应的发票或证明材料或以供电部门的发票金额进行补偿
40A台3040
60A台4560
其他阁楼、风楼及附属物平方米250—300和房屋同时建造且层高<2.2m
木制大壁橱米300—1000高度应不低于1.5米
钢管防盗网平方米130 
不锈钢防盗网平方米180 
浴室间1000指室外单独建造
其他 柴间平方米50室外搭设(包括什物储藏间)
化粪池立方米400适用企业
沼气池立方米600适用企业
太阳能台2000—3000指迁移费用
空气能台5000指迁移费用
电话移机部150需提供发票等证明材料
有线电视部800需提供发票等证明材料
宽带移机部200需提供发票等证明材料
空调移机台150 
水表开户户 以自来水公司开户相应的发票或证明材料进行补偿
电表开户户 以供电公司开户相应的发票或证明材料进行补偿
其他天然气开户户 以天然气公司开户相应的发票或证明材料进行补偿
视频监控迁移费个300按监控探头数量计算
室外楼梯(铁)台阶80不锈钢参照
有围护晒台平方米150 
女儿墙平方米120墙厚12cm以上,内外抹灰
琉璃瓦平方米150 
花台、花池平方米200 
雨遮平方米380指水泥
牲畜用房平方米30—50指室外猪、牛、鸡、羊舍等
路灯杆300指庭院或露台照明的带有灯杆的灯
二、简易搭盖(临时建筑)
序号类别单价(元/m²)说明
1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毯40—60 
2主架为钢(砖木、砖柱),屋面为石棉瓦(彩板、油毛毯、树脂瓦)150 
3主架为钢屋架,屋面为石棉瓦(彩板)200 
4标准工字钢、槽钢钢架砖墙彩钢屋面240 
5工业厂房类的简易建筑,四周砖墙体或铁皮围或方石,钢屋面或石棉瓦或砖瓦:屋架及承重架为轻型构架300 
6活动板房300 
7钢结构大棚50 
8设施蔬菜棚10棚体高度2.5m以上,材料均采用冷镀管。(含棚膜、滴灌带、地膜等材料补偿)
20棚体高度2.5m以上,材料均采用热浸镀锌管。(含棚膜、滴灌带、地膜等材料补偿)
45棚体高度3.5m以上,材料均采用热浸镀锌管。(含棚膜、滴灌带、地膜等材料补偿)
三、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
 补偿标准包干6000—8000元/亩1.含果树、苗圃迁移、林木补偿;2.经认定为名贵树种的,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非陆上工厂化养殖补偿标准
项目规格单元补偿标准包干(元/亩)奖励标准
粗池四周土岸亩6000签订协议之日起:在1个月内完成搬迁的,奖励2000元/亩;在2个月内完成搬迁的,奖励1500元/亩;在3个月内完成搬迁的,奖励1000元/亩。
精养池四周土岸、水泥板、石块亩8000
五、坟墓补偿标准(不含迁移费用)
1土墓1500元/座
2水泥墓2500元/座
3祖墓5000元/座

附件5-1

诏安县海域使用补偿标准(筏式、滩涂养殖)一览表

单位:元/亩

养殖模式补偿项目海域补偿费海上附着物补偿种苗补偿费
浅海筏式养殖贝类450040003000
藻类450030002000
滩涂养殖贝类6000 3000
藻类6000—2000

 

附件5-2

养殖辅助船补偿标准表

等级标准船体长度(米)补偿标准(元)
一类7米以下(含7米)11000
二类7—9米(含9米)12200
三类9—12米15000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