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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诏政办规〔20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诏安县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管理规定》已经县委常委会会议、2023年第六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诏安县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群众权益,满足群众合理诉求,促进我县二手房交易市场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权属来源合法,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个人自建房和国有单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房地产(公有住房、集资房、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除外)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补办出让不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即拟办理的房屋所在宗地的位置、分摊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业主姓名、土地出让期限、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载明在《诏安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人在阅知《诏安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并签字后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按本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个人自建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住宅、商服用地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时的标定地价×30%×年期修正系数×土地使用面积

标定地价未公布之前,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地面地价)×区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区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均取1);标定地价公布之后,按公布的标定地价执行。

用途为综合(住宅、商服用途混合,未明确住宅、商服用途比例)缴交的土地出让金,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按实际用途计算不同用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缴交的土地出让金。

(二)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住宅、商服用地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办理出让时的标定地价×年期修正系数×土地使用面积-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支付费用

标定地价未公布之前,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地面地价)×区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区位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均取1);标定地价公布之后,按公布的标定地价执行。

用途为综合(住宅、商服用途混合,未明确住宅、商服用途比例)缴交的土地出让金,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按实际用途计算不同用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缴交的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国有单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房地产补办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参照《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诏政综〔2020〕71号)中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执行。

第六条  补办土地出让后,土地使用期限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完成之日起算(具体以《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日期为准),住宅最高70年,商服最高40年。若同一宗土地已有部分面积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办出让的土地使用期限须与原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期限保持一致。

第七条  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价款应一次性足额缴清,由税务部门负责收缴,土地出让金价款缴清后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八条  对未列入本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的,由申请人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评估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价款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第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诏安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诏安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表

2.商服用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

3.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

附件1

诏安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表

土地使用者

 

土地坐落

 

地籍证明材料

 

土地用途

 

申请补办

出让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申请补办

土地出让期限

    年(住宅最高70年,商服最高40年)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补办出让约定

1.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2.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受让人应在按本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约定和出让价款缴交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4.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5.受让人应当按照本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6.本约定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约定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7.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8.受让人按照本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约定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约定。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约定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为本约定的使用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11.本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约定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约定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12.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约定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13.受让人应当按照本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约定,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14.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土地使用期限自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完成之日起算(具体以《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日期为准),住宅最高70年,商服最高40年。若同一宗土地已有部分面积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期限须与原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期限保持一致。

15.申请人在阅知《诏安县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申请表》及《补办出让约定》内容并签字后,提出申请缴清土地出让金,即可视为认定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必再重新签订合同。

 

申请人签字:         日期: 

 

附件2

商服用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

使用年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修正系数

0.0627

0.1219

0.1777

0.2303

0.2800

0.3268

0.3710

0.4127

0.4521

0.4892

使用年期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修正系数

0.5242

0.5572

0.5884

0.6178

0.6455

0.6717

0.6963

0.7196

0.7416

0.7623

使用年期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修正系数

0.7819

0.8003

0.8177

0.8341

0.8496

0.8642

0.8780

0.8910

0.9033

0.9148

使用年期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修正系数

0.9257

0.9360

0.9458

0.9549

0.9636

0.9717

0.9794

0.9867

0.9935

1.0000

注:年期修正系数如遇调整以政府发布的最新版为准。

 

附件3

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表

使用年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修正系数

0.0576

0.1119

0.1631

0.2115

0.2571

0.3001

0.3407

0.3790

0.4151

0.4492

使用年期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修正系数

0.4814

0.5117

0.5403

0.5673

0.5928

0.6168

0.6395

0.6608

0.6810

0.7000

使用年期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修正系数

0.7180

0.7349

0.7509

0.7660

0.7802

0.7936

0.8063

0.8182

0.8295

0.8401

使用年期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修正系数

0.8501

0.8596

0.8685

0.8769

0.8849

0.8924

0.8994

0.9061

0.9124

0.9183

使用年期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修正系数

0.9239

0.9292

0.9342

0.9389

0.9433

0.9475

0.9514

0.9552

0.9587

0.9620

使用年期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修正系数

0.9651

0.9681

0.9709

0.9735

0.9760

0.9783

0.9805

0.9826

0.9845

0.9864

使用年期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修正系数

0.9881

0.9898

0.9913

0.9928

0.9942

0.9955

0.9967

0.9979

0.9990

1.0000

 

注:年期修正系数如遇调整以政府发布的最新版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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