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完善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及国有渔场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体系,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文件精神,在已出台《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诏政规〔2022〕1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县辖区内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及国有渔场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参照诏政规〔2022〕18号文件执行。
二、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诏政规〔2022〕18号文件一致;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并解决文件贯彻执行、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诏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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