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诏安县“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诏安县“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宣传、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推动诏安生态旅游和绿色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图案是以中国天然氧吧中文、英文为圆环,中间以蓝天、青山、森林和河流为基本构图元素组成核心图案(详见附件1)。
第三条 “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由中国气象局确认、发布,所有权属于中国气象局,受法律保护。诏安县作为获评地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该标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全县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重大活动、城市宣传、服务窗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对外交往等领域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鼓励企业或个人依法正当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
第五条 诏安县气象局受诏安县人民政府委托,是“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的管理部门,对“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需要使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可联系诏安县气象局获取。
第六条 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应在诏安县气象局备案,备案时需填写《“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备案书》(详见附件2),获得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时,应按照要求规范使用、完整使用,不得擅自更改品牌标志要素间的细节和排版结构,不得侵占隔离区域或增加特殊效果,也不得在污损、褪色、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在整个品牌标志的下方或上方可加上“福建诏安”,凸显本地特色。
第八条 “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与使用单位标识、活动标识共同展示时,应将“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置于较为突出和优先的位置。
第九条 对侵犯“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依照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诏安县气象局负责解释和牵头组织实施,并解决文件贯彻执行、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原《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诏政办〔202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图案
2.“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备案书
附件1
“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图案

附件2
“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备案书
编号: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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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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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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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和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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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说明 (可另附纸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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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时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责任声明 | 申请人保证以上情况属实,并承诺严格按照《诏安县“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使用,接受诏安县气象局的指导。“使用说明”为本申请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申请人承诺受其约束。如违反前述保证和承诺,申请人对诏安县气象局撤销申请认可没有异议,并对由此给诏安县形象及“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
诏安县气象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1.“申请人”为申请使用“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的单位或组织。“申请人”一栏填写单位或组织名称。铅笔填写的申请表或复印件无效。填表说明:
2.“联系人”为“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申请的经办人。
3.“通讯地址和邮箱”为申请人住所地地址、邮编和邮箱。
4.“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说明一栏,由申请人如实填写使用方案和使用范围,并附使用方案设计彩稿。
5.申请人应提供《“中国天然氧吧”品牌标志使用备案书》一式贰份,以及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