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自2022年4月起,我县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7〕4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3号)要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当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同步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同时适当调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比例,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保持同类型分散供养的120%不变,半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180%调整为160%,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220%调整为200%,确保调标后的集中供养水平不下降,确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我县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提标后增加的资金,除省级补助外由县财政负责,从2022年4月份起发放。
县财政局要积极落实提标的经费保障,确保所需资金能及时足额拨付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要做好核查发放工作,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伙食标准,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022年诏安县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2年诏安县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县区 | 城市 低保标准 | 农村低保标准 | 最低工资标准 |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 |||||||||||||||||||
分散供养 | 集中供养 | ||||||||||||||||||||||
全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全自理 | 半护理 | 全护理 | ||||||||||||||||||
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总数 | 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总数 | 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总数 | 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总数 | 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总数 | 基本生活标准 | 照料护理标准 | 总数 | ||||||
元/年 | 元/月 | 元/年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元/月 | |
诏安县 | 9780 | 815 | 9780 | 815 | 1810 | 1060 | 181 | 1241 | 1060 | 453 | 1513 | 1060 | 724 | 1784 | 1272 | 217 | 1489 | 1696 | 725 | 2421 | 2120 | 1448 | 3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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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分散照料供养护理标准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比例确定(全自理的按10%,半护理的按25%,全护理的按40%);2.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同类型分散供养的120%,半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同类型分散供养的160%,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同类型分散供养的2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