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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农业农村局 诏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诏安县2026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诏政农〔2026〕54号

各相关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6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6〕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诏安县农业农村局              诏安县财政局

2026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诏安县2026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持续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通过项目实施,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增强带动小农户增收能力。

二、资金总额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6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6〕19号),本实施方案安排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主体融合发展)补助资金30万元。

三、申报对象和建设内容

支持主体融合发展。支持由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等,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申报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财务管理规范。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

2.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

3.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4.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农民合作社通过雇工、带动成员及周边农户发展生产等方式实现联农带农。

5.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四、补助方式和标准

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协会或联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五、投资建设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支持的农业机械,不得用于支付中介费用、新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对项目承担主体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退回财政外,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根据方案要求向诏安县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建设申报材料(详见附件)。申报截止时间2026年8月14日,逾期取消申报资格。

(二)批准。由县农业农村局组成评审小组,对经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开展评审,初步确定拟补助经营主体名单和补助金额,并按照程序提交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文批准承担项目建设的经营主体,按照建设内容组织经营主体实施项目建设。

(三)验收。承担项目建设的经营主体,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验收申请材料,材料包括:项目实施图片、购买合同(或项目建设协议书)、税务发票和银行对公账户等相关材料依据。

(四)拨付资金。验收合格后,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补助资金拨付。 

联系人:沈华玲、陈梅

联系电话:0596-6091079

电子邮箱:zajgz396@163.com

附件:诏安县2026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材料(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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