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政府
机构介绍
  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是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环境监测站和漳州市诏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牌子。

主要负责人:彭展科

联系电话:0596-3323860

办公地址: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文峰街梅墩路3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生态环境政策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规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生活噪声、餐饮服务业油烟、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政策标准。

(二)组织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组织编制和实施诏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研究提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

(三)继续组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职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蓝天、碧水、净土、碧海”四大工程,推动臭氧和颗粒物协同治理,确保空气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基本完成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确保主要流域国、省考断面水质达到考核要求。

(四)会同县攻坚办组织做好市对县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指标落实和跟踪推进。按职责完成责任书相关工作和指标任务。

(五)会同县攻坚办协调做好中央及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查)反馈问题和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一表一图”系统治理,“一源一策”逐项销号。

(六)牵头协调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和诏安湾综合整治,按职责做好海漂垃圾、入海排放口、生活污水等治理和重点直排海污染源监管。建立“湾(滩)长制”,推进美丽海湾建设。

(七)推动“三线一单”落地应用,严把建设用地环境准入和建设项目准入。

(八)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按计划分区域分步骤推进治理实施。

(九)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组织协调县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对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县属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负责督查反馈、移交移送的组织协调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县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察体系。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考评工作。

(十)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乡镇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处理有关跨乡镇(区)的环境污染问题,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指导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重金属等指标控制任务。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跟踪督促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十二)负责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管理有关生态环境项目、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健全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机制,按职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联防、水环境联治、海漂垃圾联控。深化“长空亮剑”大气污染监督帮扶整治,提升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联防联控水平。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负责诏安湾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十四)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按职责监督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改变对野生动物的危害并依法调查处理。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十五)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我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承担全县环境数据中心建设工作。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八)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政策措施。

(十九)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有关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

(二十)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一)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二十二)依法负责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十三)加强对生态环境舆情监控和有效引导。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和有力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