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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6-06-26 18:08 来源:诏安县人民政府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区生态环境,优化城区垃圾处理运营方式,规范现行环境卫生服务收费项目,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4〕综91号)等上级文件,结合诏安实际,修订出台本规定。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全流程,补齐过往征收短板,做到应收尽收;保障生活垃圾中转、运输、处置、道路清扫保洁及环卫设施建设运维经费,提升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与环境卫生质量,推动垃圾处理产业化、规范化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

县城建成区并纳入城区环卫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区域,即诏安工业园区、南诏镇辖区、深桥镇港头村、后林村和新寨村,具体明确为:东至东溪溪堤,西至工业园区(涉及城区一体化保洁涵盖范围),南至南环城路、南湖片区及白庙,北至新国道。若县城建成区区域调整,则征收区域对应调整。

(二)征收对象

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主体,具体包括: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建成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筑施工单位;建成区范围内的宾馆旅店、商场超市、餐饮娱乐、摊点及市场等经营服务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产生建筑垃圾的相关主体。

(三)收费标准

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征收标准

居民住户按9元/月·户计征。

建成区范围内的单位征收标准(由单位承担,统一支付)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上一年末在职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3元/月·人计征;建筑施工单位按上一年末在册施工人数3元/月·人计征。

建成区范围内的营业性场所征收标准

1.餐饮业(大排档、小吃店、酒楼、饭店、茶楼等按就餐和厨房总面积计算),30㎡以下按30元/月·间计征,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5元/㎡·月计征。

2.服务业、娱乐业(澡堂、桑拿、美容美发、保健、歌舞厅、滑冰场、球馆等),营业面积600㎡以下按0.5元/㎡·月计征,600㎡以上按300元/月计征。

3.食杂、电器、百货、医药、超市等其他行业,营业面积600㎡以下按0.5元/㎡·月计征,600㎡以上按300元/月计征。

4.宾馆旅店及医疗行业(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医院、疗养院等),按每张床位5元/月计征,均以实际床位的60%计征。

5.市场按每摊5元/月计征(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支付),以实际摊位的70%计征。

6.车站按候车室面积1元/m²·月计征。      

建筑垃圾征收标准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设计建筑面积1元/㎡计征。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沿途“滴洒漏”违章行为等由县城管执法局根据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四)减免政策

持有效证件的低保户、五保户、特殊困难户、残疾人等对象可免征垃圾处理费。

(五)征收主体与方式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县城管执法局作为征收主体。鉴于生活垃圾处理费需依托供水收费系统进行代征,且县城区目前具备代征条件的供水企业仅为诏安水务有限公司和诏安县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故依法委托上述企业代征。代征费用按征收总费用的5%返还。

今后若县城区出现其他具备同等代征条件的供水企业,或原代征企业不再具备代征条件,县城管执法局应通过竞争性方式重新确定代征单位。

(六)资金管理与监督

资金用途: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用于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中转、运输、处理等各环节运营开支以及道路清扫保洁、环卫基础设施设备配套建设等。

监督审查:县财政、审计、发改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征收单位和征收单位的征费行为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凡违反规定,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以及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新旧政策衔接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原有涉及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四、关键词诠释

城区生活垃圾:指城区人口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或为城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五、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满三个月后开始实施(安排三个月集中摸排),有效期三年。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少伟

联系电话:0596-3339698

解读单位:诏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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