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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占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2026-06-05 16:45 来源:诏安县人民政府

一、制定背景  

《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占补管理办法>的通知》(诏政规〔2025〕4号)于2025年10月24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定稿,2025年10月3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财政部福建监管局的整改工作要求,诏安县落实整改措施,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关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的相关规定,对诏政规〔2025〕4号文件进行梳理和审查。

二、主要内容

经梳理和审查,诏政规〔2025〕4号文件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废止。

三、施行时间

诏政规〔2025〕4号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贵发;联系电话:13606994409。

解读机构:诏安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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