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激励诏安县运动员、教练员及体育工作者争创佳绩,提升县域竞技体育发展水平,根据福建省人事厅、财政厅、体育局及漳州市人民政府相关竞技体育奖励文件精神,结合诏安县竞技体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废止2021—2024年度旧办法,实现政策更新与优化。
二、目标任务
建立科学、规范的竞技体育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全县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运动员在各级赛事中勇争佳绩,推动诏安县竞技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县域争光添彩。
三、主要内容
1.新旧政策异同
相同点:均围绕运动员、教练员、输送单位等主体设奖,核心激励参加各级赛事获佳绩的体育相关人员,经费均纳入县财政预算。
不同点:本办法延长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细化了集体/团体项目奖励折算规则,明确高级别赛事输送单位/教练员仅首次奖励,新增残疾人运动员“同级别同标准”奖励规定,奖励标准更贴合当前竞技体育发展需求。
2.惠企利民措施及执行标准
奖励覆盖诏安籍运动员、一线教练员、基层启蒙教练、体育输送单位及赛事保障人员,不同主体按赛事级别、贡献度享受梯度奖励,残疾人运动员享受同等奖励待遇。
执行标准严格按照本办法附件《诏安县竞技体育运动员奖励标准》及各类主体奖励比例核算,集体/团体项目按主力/非主力、项目类型折算奖金。
3.办事程序与所需材料
受理单位:诏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办事程序:赛事结束后,获奖相关主体向县文旅体局提交获奖证明材料,由该局据实造册,报县政府批准后发放奖金。
所需材料:赛事获奖证书、参赛证明、身份归属证明(诏安籍/培养输送证明)、教练员指导/输送证明等。
办理时限:按县政府审批流程及财政资金拨付时限执行。
4.政策创新点
明确区分集体项目与团体项目的奖励折算规则,细化教练员、启蒙教练的界定标准,强化基层体育培养的激励。
对高级别赛事输送单位 / 教练员实行 “首次奖励制”,避免重复奖励,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全面落实残疾人运动员同等待遇,实现竞技体育奖励全覆盖。
四、关键词诠释
训练教练员:运动员参赛前,直接负责其训练、指导工作半年以上的教练员(含团队),分主教练员、助理教练员。
输送教练员:将运动员输送至省级以上运动队前,直接负责其初级训练、指导工作一年以上的教练员(含团队),含启蒙教练。
集体项目:特指五人篮球、十一人足球、室内排球三大球项目,首发队员为主力,其余为非主力。
团体项目:三人及以上合作完成的体育项目,全员按运动员标准 50% 奖励。
同级别比赛同标准奖励: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各级残疾人运动会,奖励标准与同级别健全人赛事的奖励标准完全一致。
相关单位保障人员:指参与市运会、市锦标赛代表队工作,并做出贡献的训练单位和保障单位的领队、陪练、科医、后勤、管理等工作人员。
五、注意事项
奖励对象须为诏安籍或由诏安县培养输送的相关人员,非相关主体不纳入奖励范围。
集体/团体项目的主力、非主力队员由教练员据实确认,相关证明材料需真实有效,弄虚作假者取消奖励资格。
高级别赛事(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等)的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仅享受首次比赛的奖励,后续参赛获佳绩不再重复奖励。
相关人员若存在赛风赛纪问题、兴奋剂违规、违法违纪等行为,一律按规定减发、不发。
六、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符合奖励条件的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伟
联系电话:18659617670
解读单位:诏安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长者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