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标准:500元,在医保定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已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国家基本药物,不设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三级医院就诊在职人员支付比例78%,退休人员支付比例83%;二级医院就诊在职人员支付比例83%,退休人员支付比例88%;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在职人员支付比例88%,退休人员支付比例93%。
3.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27000元,其使用额度纳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范围。
4.执行范围:市域内外全部公立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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