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对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政策依据是《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对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确认、社会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及筹资来源进行规范。其中:
(一)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经县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全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16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作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
(二)确认程序
保障对象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提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
(三)筹资标准
落实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人均筹资标准目前暂定为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9倍,不足部分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统筹解决。
(四)筹资来源
1.筹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
2.资金来源。按照规定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居住用地项目按耕地总面积12万元/亩预留;商业服务业用地项目按耕地总面积8万元/亩预留;工矿用地、仓储用地项目按耕地总面积3.5万元/亩预留;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项目按耕地总面积3.5万元/亩预留;特殊用地项目由用地申请单位人均按诏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9倍一次性缴纳。
3.统筹原则。统筹解决主要从省级补助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按照规定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安置补助费等方面给予解决。“按照规定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按照规定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安置补助费”,以上这四部分资金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池,统筹用于全县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足部分由县政府负责解决。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沈顺达,联系电话:0596-3337890
解读单位:诏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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