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及沿海基干林地的管理,有效解决生态公益林及沿海基干林地储备库不足的问题,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干林带等三类林地储备库管理的通知》(闽林综〔2017〕31号)、《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办法>的通知》(闽林〔2020〕1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公益林储备库的通知》(漳政综〔2013〕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科学处理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有效解决我县储备库不足的问题,推动全县涉林项目建设,同时推动全县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布局、规模、结构更加合理,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沿海基干林地和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需使用或调整生态公益林储备库指标。
(二)基本原则
一是生态优先、合理布局;二是增减平衡、确保质量;三是依法引导、严格管控;四是本异地补充、有偿使用。
(三)建立台账
一是建立可调进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台账。二是建立储备库台账。
(四)签订协议
一是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双方签订《生态公益林调整补偿协议书》,县林业局根据该补偿协议书及相关规定做好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申报工作。二是项目建设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地和湿地占补。项目建设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或沿海基干林地,优先使用县级储备库指标,若储备库不足则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属征占用生态公益林储备库不足的,由县政府直接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异地补充,异地补充的生态公益林指标直接进入我县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使用;二是属征占用沿海基干林地储备库不足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异地补充,异地补充的基干林地指标直接进入我县基干林地储备库使用。湿地占用待上级出台文件后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五)补偿指导价
一是建设项目征占用类型。相关的补偿费由用地单位向建库或增补单位诏安县人民政府分类支付,具体标准如下:省级生态公益林不少于40000元/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不少于50000元/亩;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地不少于50000元/亩。
二是优化调整占补类型。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的参照上述补偿标准执行。
(六)其他规定
一是属建设项目使用生态公益林或沿海基干林地指标的,所缴纳补偿的费用仅作为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或沿海基干林地补偿金的费用。二是属生态公益林优化结构调整的,则包含林地及林地上的林木等附着物补偿,《生态公益林调整补偿协议书》应分别对林地、林木权属及对应补偿金的分配作明确规定。
四、关键词诠释
国家生态公益林地:国家生态公益林地,也被称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十分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是否是国家生态公益林地以县资源建档为准。
省级生态公益林地:是指除国家重点公益林地以外,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是否是国家生态公益林地以县资源建档为准。
沿海基干林地:是指沿海防护林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由浅海水域向内陆延伸形成三级防御结构,具有防风消浪、固土护岸等生态功能。
五、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贵发 联系电话:13606994409
解读单位:诏安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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