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诏安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填报时间:2025年11月3日
序号 | 处罚机关 | 案由 | 实施程序 |
文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日期 | 处罚结果 | 执法 | 救济渠道 |
1 | 诏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太平镇新营村沈智慧卫生室未按规定开展诊疗场所消毒工作案 | 简易程序 | 2025-11 | 太平镇新营村沈智慧卫生室 | 1.太平镇新营村沈智慧卫生室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且暂时贮存的时间超过2天; 2.太平镇新营村沈智慧卫生室未按《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关于“人员流动频繁、拥挤的诊疗场所应每天在工作结束后进行清洁、消毒。”的规定对诊疗场所空气、物体表面开展消毒。 | 行为1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行为2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六)项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序号1违法情节1和《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消毒管理办法)序号1违法情节1的规定。 | 2025/10/27 | 1.责令立即改正; 2.警告; 3.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整。 | 陈固炤/邱铭杰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诏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东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
2 | 诏安县卫生健康局 | 太平镇雄鸡村卫生所未按规定开展诊疗场所消毒工作案 | 简易程序 | 2025-12 | 太平镇雄鸡村卫生所 | 太平镇雄鸡村卫生所未按《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关于“人员流动频繁、拥挤的诊疗场所应每天在工作结束后进行清洁、消毒。”的规定对诊疗场所空气、物体表面开展消毒。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消毒管理办法)序号1违法情节1的规定。 | 2025/10/27 | 1.责令立即改正; 2.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整。 | 林伊丛/吴集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诏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东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
填表人: 叶秋丽 审核领导: 陈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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