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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招商引资绩效奖惩办法的通知》
2025-06-09 11:30 来源:诏安县人民政府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支持,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办法的通知》(诏政办〔2021〕50号)、《诏安县驻粤港澳大湾区招商小分队工作机制》(诏政办〔2022〕16号),及每年度的《诏安县绩效管理工作方案》《诏安县领导干部带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漳州市驻外招商人员单列考核方案》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促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适用对象、认定标准、正向奖励措施、申报程序、反向鞭策措施、监督管理等6大方面。

1.适用对象

(一)全县实职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县直部门主要领导(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除外);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

(二)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区)、单列考核的驻外招商工作组。

(三)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并达到规定的重点产业项目投资的引资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会(协会)、招商大使、招商顾问、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这部分对象只适用正向奖励措施。

2.认定标准

认定重点产业主要有我县“两优三新”主导产业,以及其他符合我县重点发展导向的产业。

3.正向奖励措施

(一)全县实职副处以上领导干部超额完成《诏安县领导干部带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下达招商任务数的,优先推荐作为省、市表彰奖励人选及作为参与各类评优评先重要依据。

(二)对引荐项目的县直部门、乡镇(区)、县属国有企业,以及单列考核的驻外招商工作组,按引荐项目标准给予工作经费奖励。同时,对完成招商引资工作年度目标任务且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排名前三位的乡镇(区),以及完成《诏安县领导干部带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目标任务的县直部门,按引荐项目标准给予评先评优奖励。

(三)对干部个人引荐项目的,按引荐项目标准给予评先评优、子女入学择校等奖励;对单列考核的驻外招商工作组,按标准授予“金牌招商员”荣誉称号、评先评优、子女入学择校等奖励。

(四)商会(协会)、招商大使、招商顾问、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引荐项目应是在我县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项目公司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符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可申请奖励:

条件一:项目公司在诏安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达到合同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

条件二:内资项目公司的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

引荐项目符合认定标准,经审核通过,可给予项目信息引荐奖励或项目推动引荐奖励。其中,项目推动引荐奖励可选择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或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同时,项目推动引荐奖励享受重点项目叠加奖励、外资项目叠加奖励和子女入学择校奖励。每个项目推动引荐奖励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分为引荐项目备案和奖励申报。项目引荐人应于项目签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县工信局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未及时办理的,不予奖励。引荐人应在项目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向县工信局提出申报奖励(若第3年在申报期后达到奖励条件,可延至次年申报),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项目审核由县招商办负责组织认定小组开展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评审结果报县政府批准。

奖励兑现:奖励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县工信局负责收集、审核奖励兑现手续材料后报县财政局兑现。在发出奖励通知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5.反向鞭策措施

(一)对全县实职副处以上领导干部未完成下达招商任务数的,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做情况说明。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区)党政主要领导没有完成下达招商任务数的,个人取消县级以上表彰奖励推荐资格和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二)根据招商引资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综合得分排名后三位的乡镇(区)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三)连续两年没有引进征地项目的乡镇(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取消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另有监督管理及其他具体内容详见本办法。

四、注意事项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办理备案手续且注册登记的项目,在有效期后达到项目引荐奖励条件的,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我县其它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沈林健 17759771610

解读单位:诏安县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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