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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04-02 10:14 来源:诏安县人民政府

一、背景依据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全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诏安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共分列十九条实施细则。

第一条明确《管理实施办法》的编制背景;第二条至第五条明确适用范围,即诏安县城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包含工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第六条至第七条明确了收费标准和计量计费原则,收费标准按三个层面分别征收,具体为:1.诏安县污水处理厂、城东污水处理厂、城西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居民、村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按用水量每吨1.0元计取,非居民、非村民(不含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按用水量每吨1.2元计取;2.已建成乡镇村污水处理(厂)站的乡镇、工业区,其服务范围内的村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按用水量每吨0.75元计取,非村民(不含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按用水量每吨0.90元计取;3.未建成乡镇村污水处理(厂)站,采用末端收集处理的乡镇、工业区,其服务范围内的村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按用水量每吨0.60元计取,非村民(不含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按用水量每吨0.72元计取;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征收主体及形式;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范了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第十六条明确单位和个人违反实施细则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方式;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本办法实施期限及解释权归属等内容。

三、注意事项

本规定未提及事项,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执行。本办法由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污水处理费征收规定》(诏政综﹝2017﹞127号)同时废止。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吴剑虹,3322262。

解读单位: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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