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依据
为保障沈海线漳州龙海至诏安段(龙海北溪头至诏安闽粤界)扩容工程(诏安段)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以及《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诏政规〔2022〕14号)、《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诏政规〔2022〕17号)、《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诏政规〔2022〕18号)、《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项目用海海域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诏政办规〔2022〕16号)、《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诏政规〔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 目标任务
解决沈海线漳州龙海至诏安段(龙海北溪头至诏安闽粤界)扩容工程(诏安段)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需求。
三、主要内容
1.说明:明确本方案的适用范围、征收范围、征收人、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征收期限等。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参照《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诏政规〔2023〕5号)执行。
3.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明确项目征迁涉及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工矿仓储用房等征收补偿安置的,参照《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诏政规〔2022〕14号)执行。
4.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明确项目征迁涉及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的,参照《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诏政规〔2022〕17号)文件执行。
5.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项目征迁涉及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各乡镇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征收补偿安置的,参照《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诏政规〔2022〕18号)执行(整村搬迁的参照《诏安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诏政规〔2022〕14号)执行)。
6.用海海域征收补偿标准:明确项目征迁涉及我县海域范围内征收补偿安置的,参照《诏安县项目用海海域征收补偿办法》(诏政办规〔2022〕16号)执行。
7.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明确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参照《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漳州至汕头铁路(诏安段)项目临时用地用海补偿标准的通知》(诏政综〔2024〕37号)执行。
8.罚则:明确征收过程中各主体的法律责任。
9.附则:明确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提供的材料和复核的权利,明确方案的解释部门和未尽事宜处理方式。
四、关键词诠释
1.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
2.国有土地权属权源: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历次县政府土地清册及土地清查的票据(标注国有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
3.营业性用房:已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商服、商住出让金(地价款)或已办理商服、商住用地手续且批建手续完整,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一年前已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前仍在实际营业的房屋。
五、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沈海线漳州龙海至诏安段(龙海北溪头至诏安闽粤界)扩容工程(诏安段)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自行废除。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鑫
联系电话:(0596)3359651
解读单位:诏安县交通运输局
长者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