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督促各货运源头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把货物装载关、车辆称重关、车辆出厂(场、站)关,确保出厂(场、站)车辆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及桥梁安全、完好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公路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落实源头治超工作的通知》(闽治超办函〔2024〕1号)、《漳州市公路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漳治超办〔2024〕2号)文件要求,对诏安县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第一批)进行公布。
二、公告内容
诏安县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第一批)
三、工作要求
1.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车辆装载配载、运输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明确有关人员安全管理职责;
(2)按照国家有关车辆装载的标准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
(3)如实登记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等车辆证件信息,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依法不需要办理车辆营运证的除外)的出厂(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4)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
(5)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2.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依法安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称重监控设施,通过定期计量检定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实时传输称重监控记录;相应制定称重监控、出厂(场)管理等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称重监控记录和管理制度要求依法采取监测分析等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监管。进一步落实关于源头巡查、检查和监管工作制度;严格实施信息化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原始数据与上传平台数据的一致性;检查有无未称重车辆出厂、未开具货运运单等情况。一经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及时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置。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沈镇辉
联系电话:13709329418
解读单位:诏安县公路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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