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竞争力,根据《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漳政综〔2021〕7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符合资质要求且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在诏安县区域范围内的独立法人施工企业和装配式构配件、绿色新材加工企业。
(二)具体举措
1.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奖励。一是对本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晋级按晋升不同等级予以奖励;二是对引进优质建筑业企业按不同资质等级予以奖励;三是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根据其所完成的产值等综合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
2.支持建筑业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规划建设建筑业总部,土地用途按商服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用地面积按企业资质确定。二级及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通过购买形式和租用形式进驻企业总部大楼(或商务写字楼),给予购买补助或租金补贴。
3.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漳州市外的特级、一级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注册地迁入诏安县的,按“一企一策”落实资金奖励和入库优先政策;建立龙头骨干企业及重点招商培育企业名录库制度,在项目推荐、银企合作等方面给予名录库内企业支持。
4.支持本县建筑业企业对内、对外承揽业务。鼓励民营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工业企业等项目优先选择本县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鼓励注册地在诏安县的独立法人建筑企业到县外承包施工项目的,根据其所承包的县外工程项目等情况,给予奖励;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选取本地施工企业。
5.发展建筑工业化,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一是鼓励建筑企业参与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打造全产业链智能建造产业体系,鼓励央企、大型国企等带资质入园投资建设;二是支持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和绿色新材的研发、生产;三是推进绿色建材认证和推广应用,按认证星级给予相应奖励。
6.积极鼓励企业增先创优,设立工程创优奖。对本县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奖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注意事项
(一)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市、县其他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不再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施工企业资质改革后,按改革前对应资质的标准予以认定。
(三)本意见规定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列入每年度的财政预算,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按规定办理奖励资金的申请,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另行规定)给予配合并及时于次年度兑现给企业。
(四)享受政策奖励补贴的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迁出本县,对获得各类资金奖励补助后5年内迁出本县或企业晋升资质后5年内被撤销资质(或资质平移出我县)的企业,需退回全部奖励补助资金及相应期限银行贷款利息。
(五)企业当年度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查处的,不得享受政府奖励。
四、政策执行起止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姚丽武,3322262。
解读单位: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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