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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2019-08-06 16:48 来源:诏安县人民政府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为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特制定本管理意见。

二、政策制定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2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闽财购〔2018〕29号)、《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规定(试行)》(闽发改投资〔2009〕1号)、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7]9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的总体要求就是为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总共包含四大点内容:

(一)明确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应按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三个环节进行审批。

(二)确定必须招标工程范围。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的规定,进一步放宽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起点,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闽财购〔2018〕29号)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小规模工程招投标的起点。

(三)严格估算概算管理

1.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作为控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需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按项目决策流程重新论证。

2.初步设计及概算未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除外)。

3.明确概算调整的情形及程序,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变更(如调整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而导致超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调整概算申请。

(四)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无需报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三个环节四项内容合并审批,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四、本意见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

链接:诏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诏政综〔201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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