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漳政综〔2017〕25号)和漳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服务企业用工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漳人社〔2017〕89号)等文件精神,缓解我县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工中存在的结构性短缺问题,更好地服务企业用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奖励补助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解读招工奖励补助资金的对象
1、对引进劳动力的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的奖励
奖励条件及标准:院校(培训机构)一年内向企业输送毕业生达30人以上(含)且在企业务工三个月以上的,根据缺工企业奖励额度,按照1:1的标准,经人社部门审核由县财政对院校(培训机构)按最高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缺工企业兑现奖励后,经人社部门审核县财政即兑现以上奖励。
2、对引进劳动力的职业中介机构、劳务协作基地的奖励
奖励条件及标准:职业中介机构、劳务协作基地为我县企业引进来诏务工人员,一年内引进来诏务工人员20人以上(含)且在企业务工三个月以上的,根据缺工企业奖励额度,按照1:1的标准,经人社部门审核由县财政对引进劳动力的职业中介机构、劳务协作基地,按最高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缺工企业兑现奖励后,经人社部门审核由县财政即兑现以上奖励。
3、对引进劳动力的企业员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协理员、员工所在村(社区)介绍人的奖励
奖励条件及标准:企业员工及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协理员、员工所在村(社区)介绍人单次介绍来企业务工人员1人以上(含)且在企业务工满三个月的,根据缺工企业奖励额度,按照1:1的标准,经人社部门审核由县财政对引进劳动力的企业员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协理员、员工所在村(社区)介绍人,按最高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缺工企业兑现奖励后,经人社部门审核由县财政即兑现以上奖励。
4、对完成招工行政村的奖励
补贴条件及标准:行政村为本县企业招工,每年新增招工100名以上(含)且在企业务工满三个月以上的,奖励员工所在行政村5万元。在此基础上,年终评出前3名,奖励行政村第1名15万元,第2名10万元,第3名5万元。
5、对企业外出招聘的补贴
补贴条件及标准:对参加由市、县两级人社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外出招聘的企业,给予省内不高于2000元、省外不高于5000元的一次性交通、食宿费用补贴;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补贴。
(二)解读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资金的对象
1、入职奖励方面
补贴条件及标准:毕业后5年内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首次到我县规模以上企业工作,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按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分期给予每人0.3万元、0.5万元、1万元、3万元入职补贴,入职满3年一次性发放补贴。
2、住房补贴方面
补贴条件及标准:毕业后5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首次到我县规模以上企业工作,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企业未提供住宿且在城区租房的,按博士、硕士、本科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800元、600元租房补贴,连续发放3年。
(三)解读退役士兵就业补助资金的对象
1、入职奖励方面
补贴条件及标准:退役士兵退出现役5年内,首次到我县规模以上企业工作,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按义务兵、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分别给予每人0.3万元、0.5万元、0.8万元入职补贴,入职满3年一次性发放补贴。
2、住房补贴方面
补贴条件及标准: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5年内,首次到我县规模以上企业工作,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企业未提供住宿且在城区租房的,按义务兵、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00元、800元、1000元租房补贴,连续发放3年。
(四)解读解决外来务工随迁子女的入学问题
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由用工企业向相关学校提供随迁子女名单,学校于3个工作日内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予以审核解决入学问题。
(五)有关事项说明
1、奖励补助对象的界定
(1)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指经国家教育、人社部门主管的各类合法机构。
(2)职业中介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向企业输送合格人力资源的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培训机构是指经人社部门许可并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
(4)劳务协作基地是指与我县人社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劳务协作协议,为缺工企业输送人力资源的外省、市、县(区)人社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5)企业员工是指在本企业就业的员工。
2、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协理员介绍的务工人员指本社区(村、作业区)未就业户籍人员。
3、用工企业主要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县政府认定的重点“工业企业”,且能认真执行国家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政策规定,近期内未出现批量减员的本县缺工企业(招商新增工业企业两年内实际用工享受同等政策)。在企业务工三个月以上是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连续稳定工作三个月以上并缴交社会保险。
4、本规定的奖励、补助条款与我县有关政策产生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本暂行规定由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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