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修订《诏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规范及工程项目委托审核比选办法》的通知(诏政办【2018】210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省、市政府高度重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先后制定一系列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的管理实施办法,对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规范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行为,节约财政性资金,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中介咨询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根据诏安县人民政府【2018年第八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8号)和《漳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漳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投财【20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实际情况,对《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规范及工程项目委托审核比选办法﹥的通知》(诏政办【2014】31号)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诏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规范及工程项目委托审核比选办法》重点针对我县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工作,规范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凡依法设立的中介审核机构并经诏安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委托,开展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统一按本办法规定接受评审业务。
2、进入诏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库的社会中介审核机构,采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入库(合同签订期限3年),由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其评审资格,建立财政投资评审中介库。
3、根据中介机构技术水平、人员配备情况、专业强弱程度、工程量大小、项目完成情况等特点,对单项工程送审造价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的项目,从中介库中邀请3家进行比选,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邀请6家中介机构进行比选,比选采用随机抽选办法,确定中选人,并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单项工程送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可采取直接委托形式。
4、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委托评审业务,评审业务费用列入诏安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按合同约定向受委托单位支付。付费标准参照漳财投[2018]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诏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规范及工程项目委托审核比选办法》(诏政办【2014】31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构:诏安县财政局
解 读 人:沈伟强
联系电话:0596-3359079
链接: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诏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规范及工程项目委托审核比选办法的通知(诏政办〔2018〕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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