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股
咨询电话:0596-3329122
通信地址:诏安县南诏镇玉良路156号政府大楼720
邮政编码:363500
工作时间:8:00 -12:00,14:30 -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 - 12:00,15:00 - 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请点此(链接)。
(三)公开渠道
1.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zhaoan.gov.cn/
2.诏安县政府网微信公众号
3.政务公开栏
地址:诏安县南诏镇玉良路156号县政府门口政务公开栏
4.政务公开专区
地址:诏安县南诏镇中山西路109号(诏安县行政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96-6096943。
5.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
本机关同时在诏安县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在诏安县行政服务中心及各乡镇党群服务中心设置政务公开专区,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诏安县档案馆地址:诏安县玉峰西路362号
联系电话:0596-3322822
诏安县图书馆地址:诏安县康华西路330号
联系电话:0596-3336388
诏安县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诏安县南诏镇中山西路109号
联系电话:0596-6096943
各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点击查看)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股
咨询电话:0596-3329122
传真号码:0596-3321991
电子邮箱:zaxzfxxgk@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诏安县南诏镇玉良路156号政府大楼720
邮政编码:363500
工作时间:8:00 -12:00,14:30 -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 - 12:00,15:00 - 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诏安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股”,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提交),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一定费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