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一次。在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合规的前提下,具体的救助标准为:
1、对第一类救助对象实行差额救助,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救助限额为2万元。
2、对第二类救助对象实行差额累进救助。个人自付5-10万元部分按10%比例给予救助,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限额为2万元。
3、对第三、四类救助对象实行差额救助。范围内个人负担3万以上(含3万),按个人负担金额2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