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保障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2017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岗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上服务累计15周年及以上的,由县级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补助;未满15年的,根据发放标准按每少服务一年递减10%给予发放。补助标准随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同步调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聘在岗的乡村医生,不享受养老补助,继续享受乡村医生岗位津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