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人员称为被征地农民:
(1)县政府统一规划和实施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用地单位的劳动用工,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置使用被征地农民。
(2)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失业登记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实行就业培训;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安置实际,进行产业培训。培训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一筹措。
(1)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要求,采取乡镇(区)、村(社区)方共同筹资,统账结合的模式。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经办管理;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用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3)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即征即保”。
(1)凡符合被征地农民身份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出生日期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暂行办法》实施前和实施后被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待其年满16周岁时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并按规定筹集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资金。
(3)被征地农民无论几次被政府征收土地,只能享受一次基本养老保障,不得重复参保。
(1)符合参加基本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负责办理本村(居)民管辖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参保手续。
(2)村(居)民委组织实施提名造册,并负责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县国土资源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障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