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人行关于诏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边贸旅游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人民银行制定的《诏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诏安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指导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的文件精神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进一步提高诏安县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水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加快诏安县新农村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用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贷款指导思想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资金优先、利率优惠、授信管理、周转使作”的原则。同时,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二、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一)贷款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贷款对象是指依法登记、规范运作、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①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意见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②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是指诏安县金融机构(贷款人)向本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二)贷款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二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贷款人报送有关材料。三是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生产经营有效益。四是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在辖内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五是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六是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 合作社及其社员贷款的用途包括: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种苗、农药、饲养及饲料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是自身及社员大、中型农业机具贷款。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配送社员需要的种苗、农用物资等农业投入贷款。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六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用于本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其它贷款。
三、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一)贷款期限 合作社贷款的期限可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季节性强的特点,由贷款金融机构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灵活确定贷款期限。
(二)贷款利率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政策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合作社从事粮食生产的贷款和对从事棉、油、蔬菜、茶叶、畜禽等种养殖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各金融机构应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三)贷款额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应遵循“先授信、后办理”的原则;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确定。
四、贷款担保、保险和程序
(一)贷款方式 除小额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外,合作社贷款应当提供抵押、质押、第三人保证或农户联保。鼓励担保公司开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担保业务。
(二)抵押 以抵押方式申请合用社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发放贷款前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抵押方式,积极探索开办农村住房、宅基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林权等新型抵押业务。涉及上述抵押的,土地、林业、海洋、农业等有关部门必须在抵押物的登记、评估、流转、处置等环节给予支持。
(三)质押 以质押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发放贷款前按规定办理止付、登记等手续。
(四)第三方保证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以第三方财产为保证的贷款方式,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五)贷款人其它权利 贷款人有权要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生产经营项目和贷款抵(质)押物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且保险单上必须注明发放贷款金融机构为第一受偿人。
(六)贷款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程序按相关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贷款管理 贷款人要加强对合作社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工作,保证贷款按期收回。贷款发放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检查贷款抵(质)押物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档案,并落实专人管理制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没有按照规定余额使用信贷资金的“挤占挪用信贷资金”行为,相关金融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六、其它说明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相关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金融 贷款 通知
抄 送:县委办、县纪委办。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