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
情况开展专题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
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监察 政府采购法 检查 实施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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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执法监察室,市纪委监察综合室。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县委办、县纪委办。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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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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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情况
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
县监察局 县财政局 县审计局
(2005年9月15日)
根据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对政府采购法贯彻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的具体部署,决定于今年9月至11月组织检查组对全县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开展专项检查的目的
开展专项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全面地了解、掌握我县《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切实加以整改;加强建章立制工作,督促政府采购当事人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依法参与、实施、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促进各级各部门坚持依法行政,重视政府采购工作,推进廉政勤政建设。
二、开展专项检查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1、检查的范围。自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况。对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2、检查的对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3、检查的内容。(1)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重点项目有:①应纳而未纳入政府采购的;②是否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机构进行采购;③是否擅自更改采购方式;④采购过程中是否与供应商有不合规的变更、约定及串通;⑤是否有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合同的;⑥是否有无正当理由废标或拒不确认中标人的;⑦是否有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的;⑧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情况。(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政府采购的情况,主要项目有:①是否按规定签订招标委托协议;②是否擅自更改采购方式;③是否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④是否按规定将采购文件备案;⑤是否按规定发布中标公告;⑥是否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⑦是否与供应商协商谈判、串通;⑧是否按规定确定中标人;⑨是否按规定收取中标服务费。(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管的情况,主要项目有:①是否执行县纪委《关于对纪检监察重要监督事项实行部门(单位)预告制度的通知》(诏纪[2005]12号)的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预告。②是否按规定审批采购;③是否违反规定擅自指定采购代理机构;④是否按规定及时处理采购投诉;⑤是否违规认定采购代理机构资质的个数;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情况。(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分设的情况等。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县监察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属于垂直管理的系统,由驻在部门的监察机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各项工作,按照自查自纠、抽查、总结三个阶段开展。
1、自查自纠阶段(9月15日至9月20日)。自查自 纠的重点按附件统计表所列内容分别对采购人(表一)、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表二)、监督管理部门(表三),以《政府采购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县直各单位应于9月21日前将自查自纠专题报告和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县监察局(联系室:县纪委执法监察室)、财政局、审计局。
2、抽查阶段:(9月20日至10月中旬)。专项检查组对县直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相关单位总数的30%,对重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检查。垂直管理部门含系统单位的抽查情况,务必于11月1日前分别报送县监察局(联系室:县纪委执法监察室)、财政局、审计局。
3、总结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建章立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行为的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
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把专项检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和报送有关材料工作,同时,要正视存在问题,抓好整改、建章立制工作。对在自查自纠等工作中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甚至顶风违纪违法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
1、《政府采购法》专项检查有关情况统计表一
2、《政府采购法》专项检查有关情况统计表二
3、《政府采购法》专项检查有关情况统计表三